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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社函[2009]135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8:00—12:00 基础考试上 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8:00—12:00 专业考试上 14:00—18:00 专业考试下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8:00—12:00 专业考试上 14:00—18:00 专业考试下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 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14:00—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14:00—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 [2009]5号)精神,现将我省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考试设置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有: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从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注意事项
(一)各专业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见附件10。
(二)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三)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各地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四、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1。
(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2。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3。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4。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5。
(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6。
(七)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7。
(八)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8。
(九)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9。
五、报名时间与方法
(一)报名时间:从2009年6月30日~7月16日止。
(二)报名方法:
1、报考者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购买《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考手册》。
2、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对申报人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资格考试报名表》的“单位意见”一栏中作出审核意见;并出具申报人从事各专业业务工作年限、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方面的证明。
3、申报人持《资格考试报名表》、单位证明、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点:海口市文联路6号;联系电话:66219099)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4、通过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资格审查后,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办理报考手续、缴交考试费(地点: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联系电话:65375001)。
5、在办理上述资格审查和报考手续时,申报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⑴与报名表填写内容相符的有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附在报名表后面备查);
⑵与申报表填写内容相符,准确无误反映申报人从事设计工作年限和设计业绩,以及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⑶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相片3张。
六、考场设置与准考证领取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海口(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于2009年9月10日至9月18日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领取本人准考证。准考证发放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七、收费标准
(一)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中的有关规定:
一级基础考试每人150元;一级专业考试每人270元; 二级专业考试每人270元。
(二)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收费标准:
按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5]1616号)的规定收取,基础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15元;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35元。
根据《关于非税收入实行银行卡刷卡缴款的通知》(琼财非税[2007]1773号)精神,考试费用需通过银行卡刷卡的方式收取,不再受理现金缴纳考试费用。
八、考试复习资料的查询、征订
今年,部分专业修订了考试大纲,请考生根据新的大纲按照《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附件11)第10条要求做好准备,考生可在指定网站www.pgrc.org.cn上下载相关资料。考试复习资料的查询、征订工作由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请考生办理报考资格审查时与该中心联系。
九、网站资料查询
为方便考生了解报名情况,考生可以访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www.hnjy.gov.cn)查询报考文件。
附件:
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3. 2009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参考书目
附件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条件
1、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 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二)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以及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附件2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附件3
2009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参考书目
一、规范、规程类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2.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JGJ 87-92)
3.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94)
4.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99)
5.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
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局部修订)
1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1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12.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87)
1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14.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16.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7.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
18.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89)
19.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 10012-2007)
20.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2005)
21. 《铁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TB 10002.5-2005)
22.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 10025-2001)
23.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 10027-2001)
24.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 10038-2001)
25. 《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TB 10035-2002)
26.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05)
27.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240-97)
28.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 250-98)
29.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99)
30.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2000)
31.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3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33.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
34.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94)
35.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3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3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3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J302-2004)
40.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98)
41.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1999)
42.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99-1999)(2003年版)
4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二、法律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8.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0.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
1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4.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件附件一)
三、设计手册类
1.常士骠、张苏民主编:《工程地质手册》(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龚晓南主编:《地基处理手册》(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3.桩基工程手册编写委员会:《桩基工程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4.《公路设计手册·路基》(第二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5.铁路第一勘察设计院主编:《铁路工程设计技术手册》(路基)。中国铁道出版社,1995
6.铁路第一勘察设计院主编:《铁路工程地质手册》。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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