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卫生基本要求
来源:优易学  2011-12-14 16:54:4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二十一条 食堂。至少距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30m。无法达到此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对污染源进行密封处理。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地面应贴防滑地砖。用砖砌时,内墙贴不低于1.5m的瓷砖墙裙,加工台、灶台、售饭窗及其周边应贴白磁砖,高度不低于1.5m,其余内、外墙抹灰、刷白,安装纱门、纱窗,门扇下方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食堂内应设排风扇,有条件的宜配备冷藏设施。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刀、盆、案板、碗筷等应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同时做到生熟分开,红案、白案分开。各种佐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有标识。餐炊具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应在食堂内明显处张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责任制度。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上班时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采购食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每天必须留样并做相应记录,禁止采购有毒、有害、变质食物。 
售饭窗前应根据就餐人数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就餐点,配备足够数量的简易餐桌,提供茶水。就餐点及宿舍区必须配置密封式的泔水桶,并及时清运,禁止乱丢废物和剩余的饭菜。 
第二十二条 卫生室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并存放于明显位置。 
第二十三条 厕所。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严禁使用旱厕。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地面贴防滑地砖,便槽及内墙面1.5m高均应贴白磁砖。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m的隔板,禁止采用不设隔板的大便槽。蹲位数与人数比例以1:20为宜。厕所要标明“男厕所”、“女厕所”字样。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后,每隔4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做防渗处理,同时必须有盖板并及时清掏。 
第二十四条 淋浴室。淋浴室必须与厕所分开设置。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地面贴防滑地砖。用砖砌时,内墙面应贴1.8m高白磁砖。淋浴喷头数与人数比例以1:20为宜。室内应排水顺畅,室外采用明沟排水。冬季应使用锅炉或电热水器等设施向工人提供热水。盥洗池龙头数与人数比例以1:20为宜。 
第二十五条 生活区应设置娱乐室和阅览室,内设电视机,提供报刊。施工区应设置饮水室,内设密封式加盖加锁保温桶。 
第三节 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施工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道路。土方、散材和施工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抛洒、流漏、飞扬。建筑垃圾清运应按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不能及时运出施工现场的土方或建筑垃圾,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并采用防尘网覆盖。 
第二十八条 施工污水、泥浆、废水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或堵塞下水道,不得将有沉淀物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 
第三十条 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噪声和振动应当符合城市坏境保护控制标准。施工现场应在规定时间(7:00-12:00,14:00~22:00)内施工,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因特殊工序需连续施工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告示周边居民。有特殊要求的(如中、高考期间等),应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以及各管线权属单位对现场进行踏勘,对建设范围内可能造成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绿化设施、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施工造成建设范围内单位、居民的出入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有效措施,确保居民出入和道路安全畅通,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施工危险警示标志,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严禁在围挡外违章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 
第三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工地围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 
第四节 消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品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门,门向外开,门和外墙上应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牌以禁止烟火靠近。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达的地方。仓库内的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严禁在仓库内使用手提电话、计算机等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子设备,并禁止住人。 
第三十五条 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未取得动火证不得作业。 
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作业区和材料存放区范围内吸烟。 
第三十六条 乙炔瓶、氧气瓶的工作距离不得小于5m,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太阳下暴晒。乙炔瓶严禁平放。 
第三十七条 高度30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应设置加压水泵和消防水源,每层设一个出水管口,配备一定长度的消防水管。 
第三十八条 生活区每隔50m2应配备一个10L的多功能型灭火器,灭火器悬挂高度为1.3m。 
第三十九条 宿舍搭设应充分考虑人员疏散要求,不得建在不易疏散的死角,每层应设置两个安全通道。 
第四十条 宿舍室内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4m。低于2.4m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宿舍内严禁炊事,严禁私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五节 文明建设 
第四十一条 生活区内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等,要求牢固、美观、亮化、防雨,内容要有针对性并及时更换。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组织本部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个小时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第三章 拆除工程
第四十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地处繁华地区或道路主干道的,拆除工程必须全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 拆除工程必须选择具有人工与爆破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到位,作业时不得危及周边居民及行人安全。 
第四十八条 拆除工程作业时,必须对拆除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及地下管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拆除工程宜采用“湿式作业法”或“密目网全封闭作业法”。严禁大面积推倒施工。建筑垃圾必须随拆除随清运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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