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1) 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
(2)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3) 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4) 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
(5) 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6) 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
(7) 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的美女编辑们
(8) 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
(9) 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GB50007-2002 第8.4.10 当地基土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梁板式筏基梁的高跨比或平板式筏基板的厚跨比不小于1/6,且相邻柱荷载及柱间距的变化不超过20%时,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筏形基础的内力,可按基础反力直线分布进行计算,计算时基底反力应扣除板底自重及其上填土的自重.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筏基内力应按弹性地基梁板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对无地下室且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基础梁除满足抗震构造要求外,计算时尚应将柱根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分别乘以1.5和1.25的增大系数.
第8.4.11 按基底直线分布计算的梁板式筏基,其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分析,边跨跨中弯矩以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基础梁的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底部钢筋尚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
第8.4.12 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平板式筏基,可按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分别进行内力分析.柱下板带中,柱宽及其两侧各0.5倍板厚且不大于1/4板跨的有效范围内,其钢筋配置量不应小于柱下板带钢筋数量的一半,且应能承受部分不平衡弯矩αmMunb.Munb为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αm按下式计算:
αm=1-αs
式中 αm-----不平衡弯矩通过弯曲来传递的分配系数;
αs-----按公式(8.4.7-3)计算
平板式筏基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钢筋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无地下室或单层地下室平板式筏基,计算柱下板带截面受弯承载力时,柱内力应按地震作用不利组合计算.
第8.4.13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GB50007-2002 第8.2.7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五有关规定确定.在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2、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Fl≤0.7βhpftαmho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3.1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本规范第8.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
2、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伸出长度宜为第一跨的0.25倍
3、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其平面尺寸不应小于图8.3.1的规定(图查规范).
4、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
5、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第8.3.2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8.2.7条第一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条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计算,此时边跨跨中弯矩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
2、当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
3、对交叉条形基础,交叉点上的柱荷载,可按交叉梁的刚度或变形协调的要求,进行分配.其内力可按本条上述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4、验算柱边缘处基础梁的受剪承载力;
5、当存在扭矩时,尚应作抗扭计算;
6、当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条形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1.15 桩基承台的构造要求,除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碗承载力和上部结构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台的宽度不应小于500mm.边柱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直径或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50mm.对于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边缘的距离不小于75mm;
2、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300mm;
3、承台的配筋,对于矩形承台其钢筋应按双向均匀通长布置(图8.1.15a),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对于三桩承台,钢筋应按三向板带均匀布置,且最里面的三跟钢筋应在柱截面以内(图8.5.15b).承台梁的主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关于最小配筋率的规定,主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架力筋不宜小于10mm,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图5.5.15c)(图见规范)
4、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不应小于40mm.
第8.5.16 柱下桩基承台的弯矩可按以下简化计算方法确定:
1、多桩承台计算截面取在柱边和承台高度变化处(杯口外侧或台阶边缘,图8.5.16a)(图见规范):
Mx=ΣNiyi
My=ΣNixi
2、三桩承台(见规范)
(1)、等边三桩承台
(2)、等腰三桩承台
第8.5.17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对承台的冲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8.5.17-1)(图见规范)(公式见规范)
对中压缩土上的承台,当承台与地基土之间没有脱空现象时,可根据地区经验适当减小桩基础独立承台受冲切计算得承台厚度.
2、角桩对承台的冲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见规范)
队圆柱及圆桩,计算时可将圆形截面换算成正方形截面.
第8.5.18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图8.5.18)(见规范).当柱边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 算.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公式见规范)
第8.5.19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5.20 承台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桩承台,宜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设置联系梁;
2、两状承台,宜在其短向设置联系梁;
3、有抗震要求的柱下独立承台,宜在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
4、联系梁顶面宜与承台位于同一标高.联系梁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m,梁的高度可取承台中心距的1/10~1/15.
5、联系梁的主筋应按计算要求确定.联系梁内上下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不应少于2根,并应按受拉要求锚入承台.
第8.4节 高层建筑筏形基础(见规范)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1) 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2)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
(3)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截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4)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5)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
(6)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采取可靠措施.
(7)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篷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8)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9)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10)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11)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12)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13)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1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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