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1.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四是超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这两种违法行为,虽然处罚方式并无区别,但在具体定性时应注意把握其区别。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应注意把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能表现为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已经取得的,即使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批准的无效文件,骗取行为依然成立;三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因此,是否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6)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例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a.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b. 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c. 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d. 超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答案:a.b.c.d
(四)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1.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认定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二是农村村民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村民。此外,建住宅不仅包括农村居民建住房,还应当包括兴建与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它建筑物和设施,包括厨房、厕所等。
2.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五)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1.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就是非法批准,其原因是主体不合法;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例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就是非法批准;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即由于批准内容违法而导致的非法批准;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2.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非法批地行为,在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 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
3.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罚
当事人由于非法批准而使用的土地,由于批准文件是无效的,那么依据此文件而使用的土地在实体上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予以退还。如果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就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等。
但是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例题:判断 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
1.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2.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1)刑事责任。非法侵占征地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非法挪用征地费,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行政处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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