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公平与效率,按物权理论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不仅要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而且要使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固化到具体的地块上。
(二)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政策法律规定上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对土地转让加以最必要的限制,如适当规定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上限和下限,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防止土地转让损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
建立健全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包括咨询、代理、仲裁、地价评估等在内的中介服务体系。
(三)拓展农地承包经营权内含
现阶段农地承包经营权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法定承包权;
占有权;
土地经营权;
土地收益权;
土地转包、转让权;
土地入股权;
土地抵押权;
优先承包经营权;
继承权。
(四) 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化农地国家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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