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方法:股票的分类
来源:优易学  2011-11-23 14:29: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6)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账务、经营状况等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

  B、普通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股东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为使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章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2)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经营亏损或宣告破产,股东应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它以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作为其承担责任的界限。这种责任又是间接的,它是以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间接表现出来。

  (3)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不能退还给股东。股东想把所持有的股票兑现,只能将股票在流通市场上转手交易,不能从公司抽回资金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优先股

  ①概念:优先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

  这种优先的权利往往使股东的收益变得更稳定,风险更小,但同时也对股东的其他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②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分配股息的优先权。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股息率的股息,它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的影响,即使公司某年度的盈利水平下降,优先股股东也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按原有水平享受股息,而普通股股东则可能不能享受分红。但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很高,而且当公司经营情况好、利润率高的时候优先股股东得不到这部分增长的收益,而普通股股东得到的收益可能大大高于优先股股东。此外,当公司无盈利可分的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也可能因股东大会决定不发股息而不能获得股息。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在公司宣布解散或破产而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清偿权。

  (3)有限的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没有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但在涉及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则他们享有表决权。

  (4)要求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退股。但很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股票的赎回条款,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按优先股的价格加上一定的幅度,买回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票。优先股股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赎回其持有的优先股票。公司也经常利用赎回条款,赎回股息较高的优先股,再发行低成本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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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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