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方法:股票的分类
来源:优易学  2011-11-23 14:29: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股票的分类:

  1、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中,一般可将其分为流通股及非流通股两大类。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流通交易的股票。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2、按投资主体的性质股票可发分国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3、按照股票的权利和义务为依据可将股票的种类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为主的两大类股票。

  (1)普通股

  ①概念: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之内。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票所有者仅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和债务责任;平等原则是指股票持有者之间的关系或股东的资格,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和无差异的。这里所说的平等,主要是指每一股份的平等,而每一股东由于其认购股份多少的不同,则体现在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同的。

  ②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A、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形式。股东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有持有股东书面委托授权。

  (2)参加表决的权利。股东对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具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根据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表决权为一股一票制,这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

  (3)股票转让权。股票市场上大量股票自由转让流通,体现了股东对其持有的股票具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但这种转让必须符合股票上市和转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转让交易的规定程序。

  (4)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公司的分红。考试&大

  (5)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清算分配的程序中列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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