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课堂笔记(六)
来源:优易学  2011-12-28 16:47:1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三、重点问题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行政处分权如何行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直接行政处分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这三种行政处分方式,由于不涉及干部任免,因此,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而对于降级、撤职、开除这三种行政处分方式,由于涉及到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必须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有权处理机关即任命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由任命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如何移送?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征收、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属于检察机关自行侦破的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这两类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例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
  A.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B.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C.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D.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只能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基本概念
  1、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3、非法占用耕地罪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4、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6、土地行政诉讼
  是指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
  7、土地行政复议
  是指不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处理,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8、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9、破坏耕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0、非法占用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11、非法批准用地
  是指没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载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二、重要条款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梢源σ苑?睢?/P>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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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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