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课堂笔记(五)
来源:优易学  2011-12-27 12:26: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三、知识点汇总
  1、城市规划的编制责任汇总表
  规划项目规划项目编制责任部门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市人民政府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
  2、城市规划审批责任汇总表
  规划项目规划项目审批责任部门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等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编制城市规划要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4、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设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5、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6、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动态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7、城市规划实施一书两证。一书:选址意见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9、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或区、县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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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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