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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又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超占部分,如何处理?
答:按照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
2、哪些情形,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我省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缴纳哪些费用?
答: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每户,特制证书20元每户),并按《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征、免手续。
4、农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是否正确?
答:正确。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方式与他人兴办企业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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