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辅导:定金的概念辅导
来源:优易学  2010-1-6 18:28:0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定金的概念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时,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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