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人社厅发〔2009〕129号
关于2009年价格鉴证师、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考试统计分析,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有关部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价格鉴证师 | 经济学与价格学基本理论 | 120 | 72 |
法学基础知识 | |||
价格政策法规 | |||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 |||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100 | 60 |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 | 140 | 84 |
设备监理合同管理 | |||
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
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 | 120 | 72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人员成绩经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与11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 标准 通知
抄送: 发展改革委人事司、价格司,中国价格协会,质检总局人事司,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9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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