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与法规》第一章重点总结
来源:优易学  2011-3-27 13:15:1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基础和现阶段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熟悉):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提出建设工程监理制构想时,还充分考虑了FIDIC合同条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中也吸收了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要求,以保证在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了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掌握):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一开始,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提出来的新制度,是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推行的。

  (三)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授权有权对其不正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还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我国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细度,远远超过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深度和细度。

  (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人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大纲没有明确表示,熟悉):

  (一)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目前仍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三)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应当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业政策引导,在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监理企业与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按工作内容分,建立起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如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按工作阶段分,建立起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和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

  (四)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从业人员的素质是整个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基础。

  (五)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做好充分准备,不仅要迎接国外同行进入我国后的竞争挑战,而且也要把握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敢于到国际市场与国外同行竞争。在这方面,大型、综合素质较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率先采取行动。

  第三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

  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2.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一览(见教材)

  监理工程师应当了解和熟悉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与监 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分别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教材中对它们的内容介绍得尚不够具体,因而考生还必须结合原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学习,对此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建筑法》中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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