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1-3-26 12:33:3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粤人考中心函[2008]22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考试机构: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 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财综[2007]107号) 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相关事宜。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财       政      部
发改价格[2007]192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环函[2006]4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1号)的规定,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所属核安全中心在组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核安全案例分析》科目每人80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60元。
  二、国家环保总局所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20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
二○○七年八月六日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粤财综[2007]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人事厅、省环保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财       政      部
(摘要)
财综[2007]41号

  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同意国家环保总局所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用于命题、试卷印刷和运送、评卷等支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以及上缴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考务费等支出。
  三、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收取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45号)有关收缴管理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机构收取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考试、考务费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5项“环保行政事业性收入”06目“考试考务费”(新增)和12项“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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