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度创新之一:构建绿色市场制度体系
我们所将构建的绿色市场制度体系,目的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以完善的产权制度、价格机制及交易规则,将环境的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以使市场机制对人们的行为能形成合理的激励,引导人们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源及环境。
(一)强化产权约束
我们构建绿色市场制度的第一步是强化产权约束,因为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市场良性运作的前提。我们所应努力的方向是明晰和强化资源的所有者及其各级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他们各司其职,避免所有权主体的虚设。其次,完善资源使用权的初次分配。在资源所有权不可让渡的情况下,我们以资源使用权制度来弥补这一缺憾,以打开通向资源有效配置之门。据科斯定理,在不考虑交易费用及收入效应的情况下,只要可以自由交易,产权的初始分配并不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我们所处的是一个资源交易管制较严,交易费用高昂的社会,产权的初始配置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具有很大的影响,为此,我们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资源使用权的初级配置市场,严格按市场化运作,将资源产权从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恢复其经济激励作用,以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再次,完善资源的使用权制度。我国资源使用权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让渡性,许多资源的使用权是不可转让的,少数可让的使用权又多有不得以谋利为目的等限制,这显然有违产权制度的创设初衷。为此,我们必须开放和完善资源的二级市场,解除资源产权流转的限制,让资源在自由的市场上找寻自己的位子。最后,尽快创设、完善环境产权制度。我们目前国家一级的环境产权立法仍是一片空白,而环境的稀缺性越来越大,供需严重失衡,急需相应的产权制度来引导人们的行为。环境产权主要有两类,一是环境容量的使用权,也即排污权,二是享受优美环境的权利。
(二)矫正制度,为环境付费
所谓环境税,是指对一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环境要素)及环境的单位及个人按其开发、利用程度征收的一种税。大体分为两类:即资源生态税和污染控制税。
(1)资源生态税对自然资源价格的矫正作用。如前所述,自然资源价值包括两部分:即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相对于决策单位而言是内在化的,可以通过供求关系表现为价格,即只要有完善的资源市场,自然资源的价格便可以充分地反映其经济价值。而生态价值相对决策单位而言则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法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充分反映为价格,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使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得到补偿。但要达到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其生态价值必须得到充分的补偿。这便要求我们通过市场之外的途径补偿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使其内在化。资源生态税以资源的生态价值为计税依据,目的是补偿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价值的损失,为生态保护筹集资金。由于生态价值难以确定,做为替代的方法,一般按生态的恢复成本确定资源生态税的征收额度。
(2)污染控制税对排污费的替代。针对前文所述的排污收费制度个体化责任的局限性,本文认为应以污染控制税替代排污费,实现环境责任的社会化。这样做的优点如下:首先,增加了财政收入,实现环保资金的集中和更有效的利用;其次,同时具备约束和激励的双重功能,能更有效地引导企业以有利环境的方式生产;最后,既可以涵盖生产活动,也可以涵盖消费活动。所以,污染控制税可以有效克服排污费的局限,更好地为环境付费,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内部化。同时,以税收的形式为环境付费,也符合环境做为公共物品的属性,税收其实就是民众因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如环境)而向国家支付的对价。
(三)完善交易规则及相应的制度
在建立了完善的产权制度及合理的价格机制之后,交易规则及相应制度的完善必然被提上日程,因为这些制度是产权制度和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对于自然资源市场而言,其规范体系除了产权和价格制度以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关于交易主体及客体的规范,交易规则,市场中介制度,关于市场管理组织的规范,监管规范,国家相关宏观调控规范,法律责任及纠纷处理规范。[22]排污权交易体系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技术要点:(1)福裕排放指标的储备;(2)互补政策;(3)监测方法;(4)交易价格的确立;(5)排污指标的时空折算。
2、交易的主体及客体。
3、交易原则:(1)总量控制原则(2)有偿交易原则(3)分类交易原则。
4、排污交易的类型。
5、交易的步骤及方法。
6、交易管理。[23]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相当繁杂,限于篇幅这里只是加以简单地列举,以提请对它们的注意。这些制度的完善将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并保障产权制度与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引导出优化的资源配置。
所谓的技术性环境问题实际是由环保领域中技术的不对称性引起的,即技术主要流向工业生产、资源开发领域,而歧视环境保护领域。[27]这种技术不对称本质上是人们行为的不对称,其原因在于有缺陷的市场力量。因此,本文认为,所有的环境问题都是制度性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根源是制度的失败,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有赖于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完善相关的制度。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认为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的失败,是从一种根本意义上而不是从绝对意义上来讲的。对于造成环境问题的其他原因,诸如经济因素、伦理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等,我们仍需认真地进行探讨。对环境问题每一种成因的深刻探讨,都会有助于我们的环保事业,本文只是选择了制度这一角度,而且只是论述了制度的冰山一角。
[
注释]
[3]谭崇台主编:《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11] 张世秋 李彬:《关于环境税收的思考》,《环境保护》1995年第9期
[21]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
[22] 蔡守秋:《论环境资源市场法》,《环境保护》1994年第7期。
[27] 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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