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 护源工将放射源装入运源车,检查无误后锁闭车门。
9.1.5 运源车宜采用运源专用车。
9.1.6 运源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应搭乘无关人员,不应在人口稠密和危险区段停留。中途停车、住宿时应有专人监护。
9.2 放射源的使用
9.2.1 专用贮源箱应符合GB18871-2002中附录F的规定,设有“当心电离辐射”标志。浅海测井专用的贮箱应设浮标。
9.2.2 浅海施工时,专用贮源箱应放在钻井平台的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
9.2.3 装卸放射源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按操作规程操作。
9.2.4 起吊载源仪器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工作人员不应触摸仪器源室。
9.2.5 施工返回后,应直接将放射送交源库,并与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
9.2.6 放射性测井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按GB18871-2002中4.3.2、附录B、第10章的规定执行。
9.2.7 放射源及载源设备性能检验按GBZ142-2002的规定执行。
9.2.8 测井作业完毕后,应将污染物带回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10 爆炸物品的领取、运输和使用
10.1 爆炸物品的领取和运输
10.1.1 测井小队应配护炮工。
10.1.2 护炮工负责爆炸物品从库房领出、押运、使用、现场保管及把剩余爆炸物品交还库房。
10.1.3 护炮工和保管员双方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取手续。
10.1.4 护炮工持“施工通知单”领取爆炸物品。
10.1.5 护炮工领取雷管时应使用手提保险箱,由保管员直接将雷管导线短路后放入保险箱内。
10.1.6 运输射孔弹和雷管时,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保险箱内,分车运输,应由专人监护。保险箱应符合GB2702-1990的规定。
10.1.7 运输爆炸物品的保险箱,应固定牢靠。
10.1.8 道路、天气良好的情况下,汽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60km/h;在因扬尘、暴风雪等引起能见度低时,汽车行驶速度应在20km/h以下。
10.1.9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许无关人员搭乘。
10.1.10 途中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离建筑物200m以外的地带。
10.1.11 爆炸物品宜采用专车运输。
10.2 爆炸物品的使用
10.2.1 在钻井平台上(现场)存放爆炸物品时,应放在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
10.2.2 射孔时平台上(现场)不应使用电、气焊。平台上或停靠在平台(作业现场)周围的船舶(车辆、人员)不应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10.2.3 装炮时应选择离开井口3m以外的工作区,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
10.2.4 联炮前,操作工程师应拔掉点火开关钥匙和接线排上的短路插头,开关钥匙交测井队长保管。
10.2.5 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缆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枪身起出井口前,应先断开引线并绝缘好后,方可起出井口。
10.2.6 未起爆的枪身或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在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内及时拆除雷管和射孔弹。
10.2.7 下过井的雷管不应再用。
10.2.8 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的安全使用按SY/T5326-2002的规定执行。
10.2.9 检测雷管时应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
10.2.10 下深未超过200m,不应检测井内的枪身或爆炸筒。
10.2.11 不应在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开始射孔和爆炸作业。
10.2.12 施工结束返回后,应直接将剩余爆炸物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10.2.13 爆炸物品的销毁,按SY5436-1998中第8章的规定执行。
11 放射源和爆炸物品事故处理
11.1 凡发生放射源、爆炸物品事故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的影响,防止事故扩大。
11.2 凡发生放射源、爆炸物品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按GBZ118-2002和SY5436-1998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11.3 放射事故的处理原则与应急措施,按GBZ118-2002附录A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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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7-3发布
提出单位: 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事业部
批准单位: 国家标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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