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辅导: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来源:优易学  2011-12-4 12:25:0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5.3 生产井测井
  5.3.1 井口防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密封件。
  5.3.2 进行生产井测井作业,打开井口阀门前应检查井口防喷装置、仪器防掉器等各部分的连接及密封状况。
  5.3.3 开启和关闭各阀门,应站在阀门侧面。开启时应缓慢进行,待阀门上下压力平衡后,方可将阀门完全打开。
  5.3.4 抽油机井测井作业,安装拆卸井口时,抽油机应停止工作,测井作业期间应有防止机械伤害措施。
  5.3.5 仪器上提距井口300m减速,距井口50m时人拽电缆。经确认仪器全部进入防喷管后,关闭防掉器。拆卸井口装置前各阀门应关严,将防喷装置内余压放净。在进行环空测井作业时,应检查偏心井口转盘是否灵活,仪器在油管与套管的环形空间内起下速度不应超过900m/h。若发现电缆缠绕油管,应首次采用转动偏心井口的方法解缠。
  5.4 复杂井测井
  5.4.1 复杂井测井作业,应事先编制施工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应向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通行方案相关情况。
  5.4.2 下井仪器遇阻,若在同一井段遇阻三次,应记录遇阻曲线,并由钻井队下钻通井后再进行测井作业。
  5.4.3 仪器遇卡时,应立即通告井队并报主管部门。在解卡过程中,测井队允许的最大净拉力值不应超过拉力棒额定拉断力的75%;如仍不能解卡,应用同等张力拉紧电缆,进一步研究解卡措施。
  5.4.4 在处理解卡事故上提电缆时,除担任指挥的人员外,钻井和测井人员应撤离到值班房和车内,其他人员一律撤出井场。
  5.4.5 在测井过程中,若有井涌迹象,应将下井仪器慢速起过高压地层,然后快速起出井口停止测井作业。
  5.4.6 遇有硫化氢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特殊测井作业时,应按SY/T5604-2000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出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测井作业。
  6 车辆交通安全
  6.1 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系统检查。队长和安全员进行安全讲话,指定行驶路线。
  6.2 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车队行驶保持车距。长途行车,中途应停车检查。
  6.3 遇有冰雪路面、通过桥涵或涉水以及风雪、雨雾天气,应减速行驶,必要时应人先探路,确保行驶安全。
  6.4 回场后,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检修。
  7 测井作业资格认可和安全检查
  7.1 测井作业资格认可
  7.1.1 作业单位应具有“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火工品使用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7.1.2 出海施工单位应经企业生产主管部门认可。
  7.1.3 陆地测井作业人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爆破员工作业证”等相关证件,海上测井作业人员还应持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海上急救”培训合格证书,并按SY/T6345-1998,SY/T6501-2000,SY/T6502-2000的相关规定执行。
  7.1.4 出海作业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知识短期培训,按SY/T6341-1998的规定执行。
  7.1.5 所使用的设备应有有资格单位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7.1.6 所使用的放射性活度测量仪应有“校检合格证”。
  7.2 安全检查
  7.2.1 出海施工前,应将平台编号、作业内容、出发时间和人员名单报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7.2.2 施工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应对施工安全组织、安全措施等实施安全监督和检查。
  7.2.3 施工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和安全的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立即整改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8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8.1 安全标志
  8.1.1 运输放射源和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8.1.2 测井施工作业使用放射源和爆炸物品的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8.1.3 标志应符合GB2894-1996中4.2.4和GB18871-2002中附录F的规定。
  8.2 检测仪器
  8.2.1 测井小队应配备便携式放射性剂量监测仪,定期检查并记录。
  8.2.2 从事放射性的测井人员每人应配备个人放射性剂量计,定期检查并记录。
  8.2.3 在可能含有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井作业时,测井小队应配备一台便携式H2S气体监测报警仪,定期检查并记录。
  8.3 防护用品
  8.3.1 测井人员应按相关的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8.3.2 出海测井作业人员,均应配备救生衣。
  8.3.3 装卸放射源的人员应按SY/T5600-2002中4.1.5的规定执行。
  8.3.4 装卸、押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应按SY5436-1998的规定执行。
  9 放射源的领取、运输和使用
  9.1 放射源的领取和运输
  9.1.1 测井队应配护源工。
  9.1.2 护源工负责放射源领取、押运、使用、现场保管及交还。
  9.1.3 领源时,护源工应持生产主管部门(调度室)签发的“领源通知单”到源库领取放射源,并与源库保管员办理检查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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