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十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0-16 13:54: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9.2粉尘清扫
  9.2.1管理人员应注意因操作人员清扫无规律而在建筑物或机械任何部位的表面过度累积粉尘。
  应在停机和切断动力情况下进行定期清扫。清扫周期可根据条件而定,但每周不少于一次。设备可用沾水抹布清擦;地面可用刷子和潮湿锯末清扫。清扫后,应对设备彻底检查一次。
  除尘器中的集尘应每班清理。
  9.2.2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泄漏出的落地粉、油粉、油膏等应立即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铲子及软扫帚或天然纤维硬毛刷子清理,并收集在专用金属容器内,放在指定地点妥善管理。然后再用真空吸尘器将剩余的粉尘吸净。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在人员不能进入和无法使用真空吸尘器的区域,只有在严格禁止可燃物进入或接近该区域,并同时停止设备运转的情况下,才允许用压缩空气吹扫。
  9.2.3在生产区用水清洗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不允许用水清洗:
  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规定用水时间;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
  具备使氢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良好通风;
  将清洗粉尘的水完全排放到安全地点;
  9.2.4使用真空吸尘系统应遵守丁列规定:
  只能用于粉尘太少或太分散而不易用手刷方式彻底清除的情况;
  有效的连接与接地,使静电积聚降至最少;
  电机应为粉尘防爆型;
  软管、吸尘嘴和接头应采用导电,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收集的粉尘应卸入厂房外的专用容器中。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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