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0-30 18:33: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近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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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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