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导:《导游业务》第三章导游人员
来源:优易学  2011-11-19 16:48:1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素质 
一、树立新的服务观念 
20世纪60年代,我国旅游界根据周恩来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对翻译人员的要求,提出翻译导游人员必须政治思想过硬、语言过硬和业务过硬。这“三过硬”的基本精神至今仍然适用。但是,几十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国内外游客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要求导游人员不仅要具有上述“三过硬”的素质,而且要在观念上、角色上和所起作用方面有新的变化。 
(一)在观念上,导游人员要具有市场观念、产品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 
(二)在角色上,导游人员应意识到自已是导游服务的供给者,要具有很强的服务意识、很高的服务技能,努力满足游客的正当需求。 
(三)在作用上,导游人员应认识到自己的作用是协助旅行社实现旅游产品的 
消费价值,帮助游客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 
二、导游人员的基本素质 
导游人员良好素质的标准是: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的工作繁杂、责任重大,因而对一名合格导游人员的素质要求是多方面的,不过基本上可以将其归纳为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知识素质、技能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六个方面。 
(一)思想素质 
1.爱国主义意识 
爱国,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伦理道德的核心。爱祖国、爱家乡、爱社会 
主义制度是中国导游人员的首要美德。 
2.很强的服务意识 
导游人员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游客至上”、“服务至上”旅游服务宗旨紧密结合起来,真心实意地为游客服务。 
(二)道德素质 
衡量一个人的素质时,道德素质永远居于首位。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品德素质。 
1.健康的政治素质 
导游人员应具有健康的政治素质、高尚的情操,不断提高判断是非、识别善恶、分清荣辱的能力,抵制形形色色的物质诱惑和“精神污染”。 
2.良好的品德素质 
导游人员要做好导游服务工作,首先要学会做人,要尊重他人,要诚信待人,要将个人的功利追求和国家利益融合起来。 
导游人员要自尊、自爱,时时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绝不为蝇头小利而做有损人格、国格之事。 
导游人员要自信、自强,不管面对什么人、什么事,导游人员都不应妄自菲薄,而要相信自己、相信自己的力量和能力。一个自信的人在工作和生活中总是充满信心,勇于克服困难、争取成功。不过,一个人的自信来自于实力,所以导游人员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己,使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导游人员。 
(三)知识素质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旅游活动更加趋向于对文化、知识的追求。人们出游,除了消遣,还想通过旅游来增长知识、增加阅历、获取教益,这就对导游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知识要求。 
丰富的知识是搞好导游服务工作的前提。导游讲解必须以丰富的知识作后盾,讲解内容要丰富,要言之有物,内容要健康,要有情有趣;讲解内容要有根有据,而不是胡编乱造。这就表明,导游服务工作本身要求导游人员具有真才实学,知识要丰富、涵盖面要广。事实也证明,导游人员的知识越丰富、信息量越多,就越有可能把导游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就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旅游者的知识需求。 
导游知识包罗万象,本节只简单介绍导游人员应知应会的几方面知识。 
1.语言知识 
语言知识是导游人员最重要的基本功,是导游服务的工具。古人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导游人员若没有扎实的语言功底,就不可能顺利地进行文化交流,也就不可能高质量地完成导游服务工作。 
外语导游人员既要熟练掌握外语,又要不断提高运用母语的能力。 
导游讲解是一项综合性的口语艺术,要求导游人员具有很强的口语表达能力,而导游人员的口语艺术必须建立在丰富的知识、扎实的语言功底的基础之上。 
2.史地文化知识 
史地文化知识是导游讲解的素材,掌握史地文化知识是做一名合格导游人员的必备条件。 
史地文化知识包括历史、地理、民族、宗教、风俗民情、风物特产、文学艺术、古建园林等诸方面的知识。导游人员应综合理解史地文化知识并将其融会贯通、灵活运用。这对做好导游服务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导游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鉴赏能力。艺术素养不仅能使导游人员的人格更加完美,还可使导游讲解的层次大大提高,从而在文化交流中做出更多的贡献。 
3.政策法规知识 
政策法规知识也是导游人员的必备知识。这是因为: 
(1)政策法规是导游人员工作的指针,指导导游人员的导游讲解、回答游客问题及与游客讨论有关问题。 
(2)政策法规是处理问题的原则,导游人员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3)导游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还要让游客尤其是外国游客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导游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便正确地处理问题,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导游人员自己也可防范错误的发生。 
4.心理学和美学知识 
导游人员的服务对象是形形色色的旅游者,而且都是短暂相处,因而掌握心理 
学知识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导游人员要学会运用心理学知识了解旅游者,有的放矢地做好导游讲解和旅行生活服务;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服务,从而使旅游者从心理上得到满足,在精神上获得享受。同时导游人员也要运用心理学知识搞好与各种各样的旅游接待部门工作人员的关系。导游人员还要运用心理学知识随时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使自己始终精神饱满、热情周到地为旅游者服务。 
旅游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审美活动,要求导游人员懂得什么是美、知道美在何处,并且善于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向不同审美情趣的旅游者传递审美信息,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获得美的享受。导游人员还要运用美学知识指导自己的衣着打扮和言行举止,因为导游人员本身就是旅游者的审美对象。 
此外,导游人员还应该掌握旅游业务知识、熟悉交通知识、海关知识、货币保险知识、邮电通讯知识、社会知识、国际知识以及卫生、生活等旅行常识。 
(四)技能素质 
通常,一个旅游团是因为旅游而临时组织起来的,旅游者之间可能本来素不相识,他们的层次往往参差不齐,他们的文化修养不同,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也有较大差异。此外,在不少旅游者的心中,导游人员是花钱雇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下人”。这给导游人员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怎样将旅游者聚集在自己周围?怎样使全团成员,至少使大部分成员旅游生活愉快,获得美的享受并对导游服务工作满意? 
为了圆满做好导游服务工作,导游人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实力,也要掌握必不可少的服务技能,还要注意工作时的方式、方法。 
语言、知识、服务技能构成了导游服务三要素,缺一不可。只有三者和谐结合才能向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导游人员的服务技能范围很广,但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1.独立工作能力 
导游服务工作的独立性很强。带团外出旅游,导游人员一般是独当一面:独立地组织旅游活动,独立地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等。所以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对导游人员成功完成导游工作具有特殊意义。 
2.组织协调能力 
导游人员接团后,要根据旅游接待计划合理安排旅游活动,带领全团游览好、生活好。这就要求导游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要求导游人员在安排活动时有较强的针对性并留有余地;在组织各项活动时讲究方式、方法并及时掌握变化着的客观情况,灵活地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3.善于和各种人打交道的能力 
导游人员的工作对象面广、复杂,善于和各种人打交道是导游人员最重要的技能之一。与层次不同、品质各异、性格不同的中外人士交往,要求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公共关系学知识并能熟练运用,且具有灵活多变、能适应不断变化着的氛围的能力,随机应变处理问题,搞好各方面的关系。 
导游人员具有相当的公关能力,在待人接物时会更自然、得体;发挥能动性和自主性的水平必然会提高,有利于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由于导游工作的性质特殊,决定了导游人员的人际关系比较复杂。这就要求导游人员应是一个活泼型、外向型的人,是一个精力充沛、情绪饱满的人,是一个具有爱心、热情地与人交往、待人诚恳、富于幽默感的人,是一个有能力解决问题、可以让人信赖依靠的人。 
4.导游讲解能力 
导游人员要学会对相同的题材从不同角度讲解,使其达到不同的意境,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审美情趣旅游者的审美要求。 
5.特殊问题的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旅游活动中出现问题和事故在所难免,能否妥善处理问题和事故是对导游人员的考验。临危不惧、处惊不乱、头脑清醒、处事果断、办事利索、随机应变是导游人员处理问题和事故时应有的素质。 
旅游活动中出现问题和事故的时空条件、问题和事故的性质各不相同,不允许导游人员墨守成规,而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处理。 
(五)心理素质 
导游服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导游人员不能只掌握一些操作技能,而是要全面培养自己的各种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准确的判断能力、冷静的思维能力、较强的自控能力等,这些都属于人的心理素质范围。导游人员的良好心理素质是导游活动成功的重要保证。 
1.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感知能力 
导游讲解“贵在灵活、妙在变化”,而灵活变化的依据是通过导游人员的观察得到的信息。 
有位优秀导游员把成功的导游服务总结为16个字:注意观察、鉴貌辨色、随机应变、灵活导游。就是说,导游人员要善于通过不同方式自觉观察并发现旅游者的心理变化和需求,及时调整导游讲解的详略、深浅和快慢,使其更具针对性。这样,才能将大部分旅游者吸引在导游人员身边,导游活动才有可能成功。 
在参观游览现场,导游人员不仅要注意观察旅游者,还要善于观察周围的事物和环境。若发现异常变化,就得当机立断,或改变游览线路,或干脆把旅游团(者)带离现场,以免发生意外,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 
2.冷静的思维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需要冷静思考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准确判断,采取有效措施,正确予以处理。当遇到险情时,更要求导游人员沉着冷静、果断处理,这样往往能化险为夷,避免事故的发生;出现问题后,如果措施果断,处理合情、合理、合法,会减少损失和不利影响。 
事实证明,导游人员处事沉着果断会提高威信,明智地、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让游客信服,就能使客、导双方同心协力,共同争取旅游活动的成功。 
3.较强的自控能力 
导游人员应该是一个心理健康的人,是一个十分自尊的人,是一个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会放纵自己、感情用事的人。 
(1)理性的心理品质 
导游人员必须具有理性的心理品质,时刻明白自己的角色是“服务员”,自己的任务是为游客提供服务。一上团,导游人员应该很快进入角色并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要始终精神饱满、热情友好、笑口常开。 
(2)不卑不亢 
导游人员与旅游者、入境旅游团领队及其他人员交往时,应既不骄气又不胆怯,始终沉着自然、不卑不亢。 
(3)双赢原则 
旅游活动时,导游人员与旅游者及其他人员之间出现矛盾、发生纠纷是常有的事,旅游者有时会对导游服务工作挑剔、指责,甚至无理取闹。对此,导游人员不能感情用事,与之争高低,做“嘴上胜利者”,而要以理服人,并且理明则让,力争双赢,避免发生正面冲突。 
(4)克服厌烦情绪 
在较短的时间内,人们多次、几十次去同一景点,一般都会产生厌烦情绪。但对导游人员而言,这种情绪却是做好导游服务工作的巨大障碍。一名合格的导游人员去一个曾经到过上百次、上千次的旅游景点,都应该像第一次游览那样兴奋,并因此感染旅游者一起游览、一起欣赏美景,加上导游人员的精彩讲解,游览活动就有可能成功。可以这么说,克服厌烦情绪是导游人员做好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 
(六)身体素质 
导游服务工作是一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高度结合的工作,为了适应这项工作,导游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娴熟的服务技能,还必须有健康的身体。导游服务工作要求导游人员能走路、会爬山,能适应各地的气候、水土和饮食;能为旅游者四处奔波,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解决他们的困难;能适应长期在外、连轴转带团、体力消耗大、无法正常休息的工作特点。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二)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有权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即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3.必须经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此外,导游人员享有进行导游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获得晋升的权利 
(四)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1.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2)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合法申请《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但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时; 
(2)对罚款、吊销导游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 
(3)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时; 
(4)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时。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九项义务。 
(一)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六)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出现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必须是擅自中止,必须是彻底中止)。 
(七)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八)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自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九)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导游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违规的程度予以处罚。 
(一)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1.无证进行导游活动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未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1.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2.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擅自改变旅游接待计划的,或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或降低服务标准的,或擅自加收费用的,责令改正,提出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导游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导游证。 
(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节 导游人员的管理 
导游服务质量关系到旅行社、地区旅游业乃至国家旅游业的声誉,加上导游工作的独立性强、流动性大、直接面对“精神污染”和物质诱惑等特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必须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各地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通过下述四个方面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 
一、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导游人员的素质 
1994年,世界旅游组织为世界旅游日提出的宣传主题121号是:“高质量的员工,高质量的服务,高质量的旅游。” 
旅游质量的高低决定于旅游接待部门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而高质量的服务又取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员工素质。上述口号将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到了关键地位,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事实上,员工的质量历来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家企业兴旺发达的关键所在,所以严格培训旅游从业人员是当今社会的需要,也是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绝不能等闲视之。 
二、实行合同管理。强化导游人员的责任感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实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导游人员承担的义务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导游人员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依法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从而促进导游人员增强责任感,真心诚意地为游客服务。 
三、强化导游人员的检查、监督机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采取一些措施,强化对导游人员的检查和监督是必要的,这有利于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也有助于促进导游人员工作自觉性的提高。 
对导游人员的检查、监督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征求意见表和现场检查 
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意见卡》和由导游人员填写的《陪同日志》,由此可以检查导游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业绩,还应定期到有关接待单位听取人们对导游人员的评价并不定期地派人员到现场检查导游人员的工作,督促导游人员依法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IC卡是一种智能信息卡,存储有持卡人的姓名、导游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所属旅行社等基础信息以及违规记录、分值、年检等业务信息。自2000年lO月1日起,北京市旅游局实施IC卡管理政策,以规范导游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若违规操作,一经发现,按规定扣分,违规扣分信息存储在IC卡内。 
1.导游人员违规扣分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8分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6分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4分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无故不随团活动的;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2分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志的;仪表、着装不整洁的;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导游人员的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在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2.年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北京市旅游局规定,导游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在岗培训,不参加培训者不能年检。 
一次扣分达10分者,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lO分者,暂缓通过年审,经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四、落实导游人员等级评定制度 
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认真做好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与晋升,激励导游人员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导游服务质量。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