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导:《导游业务》第二章导游服务
来源:优易学  2011-11-19 16:47:3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三节 导游服务的地位和作用 
一、导游服务的地位 
旅游接待服务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由导游服务将其串连起来,使其环环相扣。通过导游服务,满足旅游者的正当要求,实现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所以,导游服务虽然只是旅游服务中的一个环节,但与其他服务相比,导游服务无疑居于中心地位,是旅游服务中的代表性工种。 
二、导游服务的作用 
在旅游接待服务中,导游服务是最重要的服务,起着主导作用、标志作用、纽带作用和扩散作用。 
(一)主导作用 
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中最为根本的服务。导游服务中的语言服务沟通了不同文化,促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导游服务中的讲解服务帮助游客增长知识、获得美的享受;导游服务中的生活服务帮助游客身心愉快地投入游览活动,去求新、去求异、去求乐。总之,导游服务在游客实现其主要旅游目的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标志作用 
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质量高低的最敏感的标志。导游人员与游客陪随始终、朝夕相处。因此,游客对导游服务的接触最直接、感受最深切,对服务质量的反应最敏感。导游服务的质量高,可以弥补其他旅游服务的某些不足,而导游服务质量低劣却是无法弥补的。而且,导游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整个旅游服务质量的高低,甚至关系到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的声誉。 
(三)纽带作用 
导游服务贯穿旅游接待服务的始终,是各项旅游服务的联系纽带。导游服务的纽带作用主要表现在承上启下、连接内外、协调左右三个方面: 
1.承上启下 
导游人员是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他代表旅行社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为游客安排落实食、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服务,并处理旅游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游客的意见、要求、建议以及投诉,一般也通过导游人员向旅行社转达直至国家最高旅游管理部门。 
2.连接内外 
导游人员既代表旅行社的利益,履行合同,落实旅游计划,又肩负着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要代表游客与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涉,提出合理建议,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干预,为旅游者争取应该享受的正当权益。导游人员在工作中要既为国家利益着想、为旅行社着想,也要对旅游者负责。 
3.协调左右 
旅游接待各部门的服务对象是共同的,他们的目标和根本利益是相同的,而且旅游服务的各组成部门,即各不同系列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的。然而,在服务内容上却各有区别,各部门又有各自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一面,又有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一面。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的代表,对各旅游部门提供的服务在时间上、质量上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协助解决问题,确保落实旅游合同。 
(四)扩散作用 
导游服务质量的高低会影响旅游产品的销售。因为,导游服务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旅游活动的质量,而游客往往就是通过旅游活动的质量来判断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如果导游服务质量高,令游客满意,游客会认为该旅游产品物 
有所值,而且在满意归去后,会以其亲身体验向亲朋好友义务宣传,从而扩大了旅游产品的销售范围;反之,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游客不可能产生重游的欲望,而且他们的抱怨和不满还会影响周围的潜在旅游者。所以,导游服务质量的优劣都会影响旅游产品的销售。 
第四节 导游服务原则 
为了做好导游服务工作,导游人员应该遵循下列基本的服务原则:“游客至上”原则、“履行合同”原则、“安全第一”原则和“合理而可能”原则。 
一、“游客至上”原则 
“游客至上”,是旅游行业的座右铭。这不仅是招徕游客的宣传VI号,更是旅游 
行业的服务宗旨、行动指南,也是旅游服务工作中处理问题的出发点。 
“游客至上”,意即在游客和旅游行业的关系中,游客总是第一位的,没有游客,旅游服务的价值就无从体现,导游服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游客至上”,就是要求导游人员尊重游客,真心实意地为游客服务。要求导游人员在与游客相处时要处处以游客利益为重,而不能过多地强调自己的困难,不能以个人的情绪随心所欲地对待或左右游客,而应尽可能地满足游客的正当需求。 
“游客至上”,要求导游人员在为游客服务时必须符合国家和旅游行业的有关规定,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标准,并努力将规范化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细微化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向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游客至上”,要求导游人员平等待客、礼貌待客,热情地为每一位游客服务,对每一位游客都一视同仁,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 
二、“履行合同”原则 
在中国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作为旅行社的代表,导游人员处在旅游接待的第一线,要不折不扣地按照旅游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服务准则,并据此对其他旅游服务的供给进行监督,并处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三、“安全第一”原则 
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导游人员头等重要的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旅游者身心痛苦,也会使旅游服务部门的一切努力付之东流,还会造成经济损失,影响旅游企业乃至地区、国家旅游业的声誉,有时也会危及导游人员自身的安全。因此,导游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带团过程中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加强安全防范,保护旅游者的安全。同时,还要时刻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 
四、“合理而可能”原则 
满足旅游者的正当要求,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旅游生活是导游人员的主要任务。旅游者提出合理要求,又是能够办到的,即使很困难,会给导游人员增添不少麻烦,导游人员也要尽力予以满足。如果旅游者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实在无法满足,导游人员也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委,必要时还需赔礼道歉。游客提出不合理要求,导游人员要婉拒,但要讲清道理。“合理而可能”原则既是导游服务原则,也是导游人员处理问题、满足游客要求的依据和准则。 
上述四项原则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它们既是导游人员的优质服务原则,也是衡量导游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其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准。导游人员须牢记这些原则并将其融会贯通、灵活运用,努力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第五节 导游服务集体 
一、导游服务集体 
旅游团队的导游服务工作繁重复杂,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而是由一个集体共 
同完成的。这个导游服务集体一般由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和旅游团领队组成(国内旅游团的导游服务集体由全陪、地陪组成),有时还包括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在工作时,他们还需要旅行社相关部门、司机和其他旅游接待部门的密切合作,才能保证团队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导游服务集体的任务 
导游服务集体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为旅游者提供导游讲解服务和相关的生活服务。他们还是旅游服务各方面关系的协调者和旅游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主要处理者。 
三、导游服务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 
导游服务集体中,全陪、地陪和领队代表着三个方面,维护着各自代表的旅行社的利益,他们有各自的职责,有明确的分工;他们的脾性各异,作风不一,工作方式不同,对一些问题的观点往往相左,所以,出现一些矛盾和麻烦是正常现象。 
但是,导游服务集体成员之间应该是协作共事关系。导游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相互补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旅游企业的需要,是导游服务工作的需要,也是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圆满完成接待任务的根本保证,是旅游活动成功的关键。 
四、导游服务集体协作共事的基础 
全陪、地陪和领队之间的协作不仅必要,而且存在协作的必要基础。 
1.导游服务集体三成员代表着各自旅行社的利益,但是他们有共同的服务对象:同一旅游团的旅游者;有共同的工作任务: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也有共同的努力目标:组织好旅游活动,让旅游者获得心理上的最大满足,物质上、精神上的最大享受,从而提高旅游企业的声誉,为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导游服务集体三成员之间的合作共事实际上就是国内组团社、地方接待社和境外组团社之间的合作共事。旅游企业之间的良好合作共事关系的前提是平等互利、互守信用和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而且是由全陪、地陪和领队友好合作、共同高质量接待旅游团来具体体现的。因此,导游服务集体三成员之间没有任何理由势不两立、相互拆台。 
全陪和地陪之间更有共同的国家利益,有维护中国旅游业声誉的共同目标,有必须执行的国家方针政策,因此更没有理由不协作共事。 
3.互相尊重、互相体谅、求同存异是人际关系,特别是涉外关系中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导游人员应该是最懂人际关系、最会处理人际关系的人,尊重人、理解人、体谅人又是导游人员的必备素质。 
4.全陪、地陪和领队在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甚至争论,但他们必须执行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必须落实合同规定的内容。就是说,执行旅游合同是导游服务集体三成员的共同任务,是他们协作共事的基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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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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