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风情:清河封建婚姻
来源:优易学  2011-6-29 19:38:4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在1949年前中国实行封建婚姻制度,有钱人家一夫多妻,贫穷之家则很难娶妻,甚至有的一辈子独身。男婚女嫁全由父母包办,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讲究门当户对。买卖婚姻、童养媳、招赘(俗称倒插门、招养老女婿)、换亲、转亲等婚姻形式盛行。在农村还有冥婚陋俗,男女夭折或光棍汉死后,由人介绍冥配,称为娶鬼妻,寻干骨。
  旧时,由于封建礼教,丧妻可以续娶。丧夫则一般不许再嫁。寡妇改嫁受夫家刁难和社会歧视,故不少妇女年轻丧夫后即终生守寡。在守节的枷锁禁锢下,成为封建礼教的牺牲品。
  清河旧俗,子女年龄尚幼,父母就为其订婚,有的订娃娃亲,甚或指腹为婚。男女结婚多在十六七岁,有的不满10岁,即行完婚。贫穷人家结婚年龄较大,有的到三四十岁。
  通婚范围一般在方圆5公里以内。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一夫一妻制,废止一夫多妻制及童养媳等旧婚俗;提倡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和买卖婚姻,此后自主婚姻普遍实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但早婚现象时有发生。1963年开始,提倡晚婚。到1970年,男子结婚多在23周岁以上,晚婚率逐年上升。1979年,婚龄青年男性晚婚率达99.7%,女性晚婚率达0.4%。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1985年后,农村中早婚现象严重。县境西部一带村庄十一二岁甚至不满10岁即行订婚,不到婚姻年龄即行结婚,晚婚率下降。1989年男性晚婚率为31.88%,女性晚婚率为36.78%。
  1950年,依据《婚姻法》,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含结婚、离婚、复婚三种。除某些离婚纠纷要经法院处理外,均在所在乡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办理。   
  家庭规模
  封建时代,书香门弟、官宦富豪之家多是几代同堂,兄弟同居,“五世同堂”者,乡邻亲友为之挂匾祝贺,兄弟分家受谴责,儿辈分家斥为不孝,而贫苦人家为生活计,常婚后分居。
  1949年后,兄弟分家者日增,70年代崇尚婚后建立小家庭,不仅兄弟分家,而且儿辈与父母分居,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
  据清河旧志记载,清光绪十年(1885年),家庭规模较大,平均每户10.9人。民国8年(1919年),每户平均5.15人。1948年,为5.88人。1949年,平均每户3.78人。此后则持续上升,到1974年,增至4.41人。1975~1980年,户夫均数少。1975年为4.34人,1980年减至4.19人。1981年开始回升,是年为4.25人,到1985年增至4.44人,1986年,家庭规模又趋向小型化。1989年户均4.25人。
  家庭世数。1949年后,以两代、三代户为最多,一代、四代、五代户较少。70年代以后,以三代居多、四代有所增加。80年代,二代户增加较快,一代、五代户极少。   
  家庭成员分工、地位
  1946年,土地改革前,封建家长制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男子掌管家庭经济、社交一切大权,妇女照看孩子,管理家务。大多数妇女没有自己的名字,婚前称“大妮”、“二妮”婚后均以“张××家”“李××家”相称,或称“张氏”、“李氏”。
  1947年,土地改革后,提倡男女平等,妇女地位提高了,与男子一样参加国家各行业的劳动管理工作,在革命和建设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宗族
  封建社会里家庭中实行家长制,父为了纲,夫为妻纲,等级森严。宗族以父系血缘为基础,以“五外分亲疏”。办丧事时“五服”之内均服孝。“五服”之内不准婚配。
  由“五服”扩大开去,成为同姓宗族。较大的宗族都建有祠堂,设有家谱,世代续写。家族中辈份高、德高望重的长者,被尊为家族长,在本姓家族中享有很高威信,凡有白事和邻里纠纷、家族矛盾,都有家族长出面调解处理。
  1946年土地改革时,神祠堂多被拆除或占用,家谱一般不再续写。宗族观念也逐渐淡薄。但80年代后期始,续写家谱又盛行。   
  亲属关系
  关系以血缘为基础,以姻亲为主体,姻亲中又以妇女娘家为至亲。在清河有“姑舅亲,辈辈亲,打断骨头连着筋,两姨亲,不算亲,死了姨娘断了亲”之说。妇女以娘家为靠山,解决家庭纠纷一般要由娘家人出面。妇女死后,必须向娘门报丧,娘家人不到,则不能殡葬。舅舅对外甥有管教的权力,时至今日,兄弟分家一般尚需舅舅主持。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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