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目前变更前需要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事项有: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其中,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即不同的少数民族文种或外文文种)。
变更前需要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的事项是:报纸变更开版。此外,应由总署审批的“报纸变更刊期”,在具体操作中,也由总署委托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
以前需要审批,现在按规定已不需报批的变更事项主要有以下两项:
一是“报纸变更版数”,按照原《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应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将该审批项目取消。报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调整每期版数,但原则上报纸日均出版的版数不应少于报纸征订时标明的版数,否则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报纸变更发行范围”,按照原《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三十七条,应报新闻出版总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考虑到目前除部分另列刊号的高校校报外报纸都是公开发行的,再规定审批“报纸变更发行范围”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在新规定中取消了该项审批。
此外,新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此处备案指由管理部门事后审查,不需事前同意。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