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足够的编辑出版力量,原则上需成立专门的辞书编辑室,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不少于五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一名;
(二)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必须通过汉语、英语等相关语言学专业学习,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参加过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辞书出版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持证上岗资格;
(三)在图书质量方面,五年内无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处罚的记录。
五、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辞书编辑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辞书出版业务培训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自本《规定》实施之曰起,出版业务范围中有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其进行辞书质量检查。对辞书质量不合格或所出辞书中存在抄袭、剽窃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出版单位,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其辞书出版业务两年或直接撤消其辞书出版业务的处罚。
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与纸介质辞书配套的电子辞书、光盘辞书等。
八、本《规定》自二00六年五月一曰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