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著作权司法管理
一、著作权司法管理的概念
著作权司法管理即通过由司法机关对著作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及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审理来实施著作权法,从而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管理模式。
二、著作权司法管理的法律依据
(1) 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颁发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8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版权保护的第一个专门法规,为著作权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首次确认了著作权,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著作权法》(下称原著作权法)以及以此为基础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下称新著作权法)是司法保护得以实施的根本依据。
(4) 1997年新《刑法》的颁行,再次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确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并将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吸收到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中来。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亦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的一批著作权审判的司法解释,使审判有关案件有了明确的依据。
三、著作权司法管理机构体系
司法救济是著作权保护最强有力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受理有关著作权的案件。享有著作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就开始接受并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从1993年起,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随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以及下属的市、县人民法院都逐步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截至目前,全国共设立了44个知识产权审判庭。自此,我国建立了四级人民法院著作权司法管理机构。
四、著作权司法管理机构的案件管辖范围及其处罚权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行政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侵权案件。
人民法院行使著作权管理的处罚权,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罚款,拘留等制裁。
五、著作权司法管理的作用
1. 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有利于维护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尊严和司法秩序;
3. 有利于维护我国著作权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
4. 有利于维护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5. 有利于促进我国版权经济和版权产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