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 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计划
2009年全省共招聘“特岗教师”1966名,其中,初中教师1171名,小学教师795名。
“特岗教师”的招聘岗位设在我省25个县(市、区)的乡(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即:延寿县、泰来县、甘南县、拜泉县、富裕县、绥芬河市、穆棱市、东宁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林甸县、杜蒙自治县、密山市、虎林市、鸡东县、饶河县、嘉荫县、兰西县、爱辉区、逊克县、孙吴县、漠河县。
具体设置招聘岗位的县(市、区)及其所属学校、学科和人数等,详见《黑龙江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岗位设置》(附表1)。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凡户籍或入学前原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属于我省本次“特岗教师”招聘对象,包括:
1、2009年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
2、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初中起点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下同)毕业生(限报小学岗位);
3、取得教师资格,具有半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9年9月1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选派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
5、哈师大和黑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中,已经被国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正式录取人员。
(二)招聘条件
报名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GCD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申报初中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其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申报小学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
3、普通话条件。申报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基本胜任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教育教学工作。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