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0-1-14 15:25:2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语书店

 

  第三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第二十二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二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二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并使投资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第四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百分之五。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百分之五。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或者申购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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