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跟单员考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试题及答案
来源:优易学  2011-11-19 20:08:0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贸书店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ACACB 
6~10:BBABD
11~15:BDABC 
16-20:DCCBC
21-25:DCBAA 
26-30:DBCBA
31-35:BABBA
36-40:CCBAC 
41-45:CAD DC 

二、多项选择题 
1-5:BC BCD BCD BC BCD 
6-10: ACD BD BD ABC ABD 
11-15: ABCD ABC ACD BD ABCD 
16-18: ABCD ABCD ABCD 

三、判断题 
1-5:X√ X√X 
6-10:XXXXX 
11-15:X X X√√ 
16-20:√XXXX 
21-25:√√ X X X 26-30:√X √ X√ 

四、计算题 
1.含佣价一净价+佣金额一净价十含佣价X佣金率一净价+(1一佣金率) 
=850十(1一4%)=885.4美元 

2.含佣价一净价+佣金额一净价+含佣价X佣金率一净价于(l一佣金率) 
=450-(1一5%)=473.68美元/公吨 

3.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人一(商品含折扣价一单位货物折扣额)X商品数量 
一商品含折扣价X (1一单位货物折扣率)X商品数量 
一800 X(1一2%)X 500=392000(港元) 

4.根据合同应汇出的佣金额一含佣价又佣金率X商品数量 
=500X3%X 1200=18000美元 

5.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一商品收购成本X (1-t-费用率之和) 
=800 X(1+15%)=920元人民币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人=400-70-5-10=315美元 
该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人 
=920/315=2. 92元人民币/美元 

五、简答题 
1.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2.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包括:实物表示法和文字说明表示法两类。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前者是指卖方应按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适合于鲜活商品、古董、工艺品以及字画等物品的交易。后者指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方式,适合于难以用文字表示品质的商品。凭样品买卖时要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并做好样品的留样、封样工作。 
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可细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买卖、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买卖等。 

3.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装卸和存储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落,同时也起到便于储存、检验、计数、分拨及节省运输的作用。 

4.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也称哇头,它是一种识别标志,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组织)的建议,应包括四项内容: 
—收、发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代号)或简称; 
—参考号(如订单号、发票号、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 
—目的地(港); 
—件号。 

5.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本身,以及商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对某种商品实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某些转口贸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商加强对外竞争,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采用中性包装要注意:买方对该产品应该有比较大量的、长期的订单,以使卖方有计划地组织生产;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因中性包装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对我国已有良好市场信誉的名牌产品、紧俏商品和销路良好的商品,不应接受中性包装,否则会削弱我方产品的名牌地位。 

六、案例分析题 
1.从合同规定看,该交易是凭规格买卖,但卖方在签约前曾向买方寄交过样品,并没有声明此样品仅为参考样品,签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一致,此通知可理解为:交货与样品一致是合同 中品质条款的补充。因此,我们可以判断,该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和国际贸易习惯,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的要求,又要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2.本案中,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成交,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B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交货义务,其中破损的4箱损失是由于C运输公司操作失误所致,故由C运输公司承担4箱碰损货物的损失;其余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从此案例中可以判断CIF术语对于内陆地区出口有不可忽视的缺陷,其余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该选择CIP术语。 

3.根据《Incoterms 2000》,CFR条件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运的船只,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货物处于何种状态直接影响风险的负担。货物按交货状态可分为特定货物、非特定货物及特定化货物。本例中卖给B公司的3000吨小麦在装船时属散装货,非特定货物,它不能与其他2000吨小麦清楚地分开,因此货物风险不能像正常情况下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因此,卖方仍负有向买方交货的责任。 

4.《Incoterms 2000))及《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有不同的解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将FOB分为六种,按FOB Vessel成交,买方必须支付出口税捐及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 A商行10月18日发出的发盘于到达受盘人上海B公司时生效。A商行作为发盘人应受其发盘的约束。 
A商行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22日上午11时的接受传真应是在发盘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的,发盘的接受生效,合同于接受生效时成立。 
A商行的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撤销无效。A商行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赔偿B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诺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人。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接受必须是由被发盘人发出,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同意发盘内容。 
《公约》还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所谓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包括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 
本案例中,我国A外贸公司对包装条款的修改属于对合同条款的非实质性变更,美商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表明该接受已成立,双方合同成立,美商有义务履行合同。

上一页  [1] [2] [3] [4]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