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员综合辅导:外贸跟单业务的法规与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11-26 15:12: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贸书店

第十八章 外贸跟单业务的法规与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合同的一般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仃立
  订立合同的方式主要是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三)合同的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的展行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五)其他规定
  1.争议、仲裁和裁决
  当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因一方的违约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一)货物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
  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二)货物进口管理
  (三)货物出口管理
  (四)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略)
  (五)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略)
  (六)对外贸易促进
  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
  (七)法律责任(略)
  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条例
  (一)外汇的定义
  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按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人,应当调回境内,按照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先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再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1)出口外汇核销管理机构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①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外管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
  ②出口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到外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管理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到外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管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③出口单位应当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外管局申领核销单。外管局向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后,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④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令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管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管局注销。外管局应当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经营出口业务的,按照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继续承担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⑤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3)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管理
  ①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账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在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
  注,结关后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一一对应。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报关单后,将核销单的签注情况和报关单的电子底账传送至“中国
  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②对出口单位从境外或特殊经济区域或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人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银行按照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的结汇或人账手续,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③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管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④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办理申领核销单、出口报关、出口收汇以及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等手续。
  ⑤外管局受理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后,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或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要求其补充;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龟手数据不一致的,要求出口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相关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⑥外管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环管局夸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是标哗早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是的核销期限的纳人逾期未核销管理。
  ⑦外管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按规定将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另行规定。
  ⑧对出口单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核销出口数据,外管局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⑨出口单位发生出口项下退赔外汇的,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管局申请,经外管局审核无误,冲减其出口收汇实绩后,凭外管局核发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施细则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向外管局提供下列材料:
  ①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⑤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⑥外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管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