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司资本
一、知识点:
1、公司资本制度类型:
(1)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称确定资本制。确定资本制
(2)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国家创立。章程所载资本数额分次发行,公司董事会在授权额度下按需要发行,相应产生多次认购。
(3)折衷资本制,章程所载资本数额首次发行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数额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需要时发行,相应产生多次认购。
2、有关概念的区别:
公司资本:也称股本,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
公司资产: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
股本:就是公司资产。全称股份资本。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注册资本:在我国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出资或股本总额。
发行资本:指公司依法律或章程规定,在注资额度内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实缴(收)资本: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我国公司法允许的公司资本构成形式中不包括劳务、信用、管理技能等。
二、记忆:
(一)简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问题的规定,比较接近法定资本制,但又与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不完全相同。
(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1>法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不同。内资的注资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外资注资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内资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一次缴足;外资可按合资合同或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分批缴纳各自的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也有差异:股份公司资本制度比有限公司资本制度更严格。
(二)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注:公司增资、减资、合并程序完全一致,记住一个即可)
(三)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时应具备的条件(新法)
三、新法:
公司资本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公司资本制度、出资、资本三原则。
(一)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方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该财产来源于出于出资,出资人将其所欲出资的数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而章程又在设立时进行了登记,则记载于章程中的虚拟出资总额就是所谓“注册资本”。我们将出资分为发行、认购、缴纳三个阶段,即可作出以下分类: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修正前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次认购一次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新法颁布改采折衷资本制。
有限
全体股东首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资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
(1)发起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人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类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公司
3万元
一人有限公司
10万元
股份分公司
500万元
保险公司
2亿元
证券公司
根据公司业务范围不同,区分为5千万元、1亿元、5亿元三种
商业银行
(1)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2)城市1亿;(3)农村5千万元。
拍卖公司
(1)一般,注册资本100万以上;(2)文物,注册资本1千万以上
2、出资方式及出资程序:
出资方式
(1)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合伙企业在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出资程序
(1)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段。
(3)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出资不实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不足额缴纳的,应向公司补缴,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领会:
出资不实、股东资格及对外债务承担:
(1)实际出资只要已达到法定首次缴纳最低限额,则公司成立不受影响,出资人虽未足额缴纳出资,但其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该出资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与补缴差价(出资填补)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出资未达到法定首次缴纳最低限额,则公司不能成立,出资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实出资人对其他没有违约的出资人承担章程所定的违约责任。
在公司破产时如发现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属于上述第(1)种,则该不实出资人应补交差价,并列入公司破产财产,换言之,此时仍承担有限责任;如属(2)种,则公司不成立,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不成立意味着公司与出资人财产不分离。
4、抽逃出资问题:
股东财产应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除外。
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0%的罚款。
※5、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出资须“人头过半数”同意,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即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认足或募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方能申请注册登记,公司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也即要求公司的实际资产与公司资本有真实的对应关系,为此《公》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不得抽回出资。
(2)禁止低价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价发行会导致实际资产额少于资本额,因而只能平等发行或溢价发行,溢价款不计入公司资本,而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同时须注意,股票溢价发行无须经过证监机构批准。
(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
(4)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给股东。
※(5)限制股份回购: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因为: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意味着公司以真实的财产换取虚拟的资本,实际是减少了公司可用以偿债的真实财产。但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第<1>至<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
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意味着在债务人不能偿债时,公司仅能就该股票行使质权优先受偿,即将本公司股票拍卖、变卖,实际上并没有以债务人的财务进行清偿,只是本公司的股票变现成了财产;若以折价方式,实际上就是股份回购。因此有本款禁止性规定。
3、资本不变原则(增资、减资问题)
增资均按设立公司时缴纳出资的规定处理。减资可能导致公司对外偿债能力的降低,所以设有债权人保护程序,具体:
(1)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章:公司债
一、知识点:
1、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是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是股权关系。
(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
(4)发行时间上有差异。
2、公司债的特点:
(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2)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1)上市公司。
(2)重点国有企业。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点是:
(1)债券持在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债券转移为公司股份的选择权。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定年限。
二、记忆:
(一)发行公司债券遵循的条件和法定程序(新法)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发行主体。
(2)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
(3)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
(4)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
(5)所筹资金的投向。
(6)债券的利率水平。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的禁止性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3)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
(6)公众应募,缴款并领取债券。
(7)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新法)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有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储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析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论述)
利处:
(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
(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以及控股权。
(3)有利于提高公司信誉。
弊端:
(1)经济风险增大;
(2)所筹资金的用途受限制。
三、新法:
公司债券与股票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用以证明股东权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1、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分类
公司债券 股票
(1)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以是否记载债务人名称为标准区分。
(2)可转换债券与非转换债券:在清偿期届满时,可转换债券的债权人既可请求还本付息,也可选择要求以债转股成为股东。但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
(3)有担保债券与无担保债券。
(1)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姓名记名。
(2)普通股与优先股:优先股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分配上比普通股股东优先,但其没有表决权。
(3)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通常应给予利益分配的优先权。
(4)额面股与无额面股:我国只能发行额面股。
(5)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新股发行(即股份公司的增资)、股票上市:
公司债券 股票
发行主体
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条件
1、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千万,有限公司不低于6千万。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3、公司债券上市须符合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千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须具备条件:(1)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发行程序
1、董事会制定发行方案,股东会决议。
2、向证监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
3、与证券商签订协议。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认购。
1、新股发行程序:(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即增资决议);(2)经主管部门审批;(3)签订承销协议;(4)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上市程序:(1)报证监机构审批;(2)公告;(3)将核准的上市股份投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3、债券与股票的转让: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记名债券(记名股票)的转让应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股东名册)。
4、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股票上市的暂停 股票上市的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证监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票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2、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证监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5、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公司债券的暂停 公司债券的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证监机构决定暂停其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3、所募集资金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1、公司有左列(1)项、(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或有前条(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由证监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2、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并报证监机构备案。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