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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制史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1:34: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四、分折题:68~70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70.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可叹也。”
  【答案】《明史•刑法志》的这段文字,概括出了明朝集权专制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突出表现是创设廷杖等极端残酷的法外刑,东西厂等宦官特务机构和皇帝亲军锦衣卫直接参与缉捕与审判,这是历代所未有的,法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制度,却遭到非法的侵凌与干扰,司法制度中非法变为“合法”,正是君权极度膨胀和司法极端腐败的结果。
  (1)廷杖是明朝皇帝杖责大臣的非法之刑。由皇帝下令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过犯的官员杖则于殿阶之下(后刑杖于午门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自朱元璋始,经常于殿廷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以如此及其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淫威。
(2)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作为特务机构,厂卫既非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又无法定司法职权,却在皇帝纵容和宦官操纵之下,凌驾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行之权,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上述情况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皇权高度集中下,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中的特点。
【考生注意】廷杖隋唐已有,仅仅偶尔用之,到明朝则成正式制度;此外,依明律厂卫司法中,厂卫只有讯问权,无判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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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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