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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制史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1:34: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二、多项选择题:48~64小题,每小题2分,共34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61.汉朝法律中体现儒家指导思想的制度和原则主要有( )。
A.亲亲得相首匿   B.春秋决狱   C.上请   D.秋冬行刑
【答案】A、B、C、D.
【考点分析】“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始于汉朝。汉朝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昭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实际上赋予了“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凌驾于其他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春秋决狱” 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曾作有《春秋决狱》一书,记载232个案例。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上请制度创始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维护,也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结果是贵族官僚犯罪与百姓同罪异罚。《黄帝内经》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并认为“先德后刑,顺于天…”,董仲舒受其影响,提出“秋冬行刑”收到统治者的重视,并转化为可以操作的具体制度,这种司法制度,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
【考生注意】A、B、C、D.选项AC是法律儒家化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体现,选项BD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62.唐律“十恶”中的“不孝”罪主要包括( )。
A.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          B.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
C.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    D.妻殴打或告发丈夫
【答案】B、C
【考点分析】唐律中“不孝”罪列十恶之七,《唐律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谓之“不孝”。选项A属十恶之“恶逆罪”,选项D为十恶之“不睦”罪,故本题选B、C。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律中关于不孝罪的规定,请于其他相近犯罪如“不道”,“不睦”及“恶逆”等犯罪相区别。
  
63.以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 )。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答案】C、D.
【考点分析】明清以前的御史台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另外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查。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督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考生注意】注意明清两代“三法司”与前代的区别
  
64.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主要包括( )。
A.修律的必要性   B.无夫奸   C.子孙违反教令   D.正当防卫
【答案】B、C、D
【考点分析】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修订法院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其争论焦点集中在下述几个问题上,第一:关于“干名犯义”的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指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问题。第四:关于“违反教令”的问题。最后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考生注意】“礼法之争”是指“法理派”和“礼教派”就修律的方法和修律的内容所发生的争执,两派在修律的必要性具有共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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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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