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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制史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1:34: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三、简答题:65~67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答案】
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根据世界行的“民商合一”原则,制定通过了民法典。其根据民法与商法间并无确定界限,两法并立即不便与立法,又有碍于适用。依此原则,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如通常属商法总则及商行为等编入民法债编。凡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商业登记等不宜编入民法,实行单独立法。这与法国,日本民商法体制及清末制定商法典的做法有显著区别。
《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总则编于1929年5月公布;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两编于1930年12月公布。民法典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第一编总则,分法例,人,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实效,权利之行使7章;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2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10章;第四编亲属,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7章;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 遗嘱等3章。法典由5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民法典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
(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即在民法的基础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国民政府民法典采取社会本单位,名义上是为了消除个人自由主意的弊害,注重社会公益,实则是国民当政权为限制人民自由权利,国家干预私权制造借口。
(2)在具体制度上,将国外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西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做了大量修正。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及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采取民法合一的编撰体例。
(4)重在为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详,占法典全部29章中的10章,即三分之一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主皆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权益。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维护夫妻之间不平等和封建家长制。如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双方和议的买卖婚姻有效等等。
  综括而言,民法典的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法问题。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都是为了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从未切实推行过“耕者有其田”、“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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