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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法律硕士备考:《民法学》讲义之核心法条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1-29 15:43: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民法学讲义】核心法条:(十二)人身权 
1,《民法通则》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民法通则》第102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精神损害赔偿》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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