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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复习指导:《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
来源:优易学  2011-11-15 18:55: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意思分解]
1.依债的主体特征及他们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债可分为:
单一之债
按份之债
债多数人之债连带债权
连带之债
连带债务
2.特别要掌握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效力的差异:
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因此,在按份之债中,仅存在对外效力问题,即任一债权人实现了其份额债权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份额债务,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则既有对外效力问题,又有对内效力问题。即在连带之债中,任一连带债权人实现了全部债权,或者任一连带责备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连带之债即归于消灭,同时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成立按份之债。
简言之,连带之债的“连带关系”仅是对外关系而言的,而在内部,则是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连带之债内部关系的按份性质正是履行了义务的连带债务人产生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的基础。
[不要混淆]
1.单一之债的概念不同于简单之债。后者是相对于选择之债而言的。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也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选择之债在履行前必定要将其特定化成为简单之债。特定方式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选择是一种权利,称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关于选择权,应注意:
(1)当事人可明确约定归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
(2)无明确约定时,归债务人;
(3)选择权人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不行使选择权的,归债的对方当事人行使。
2.除了以上分类外,考生还应了解债的其他分类及其分类意义: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3)货币之债及非货币之债。

[重点法条]
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80、84、8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未区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债务承担与合同权利义务协议概括转让三种不同情形,而一概规定只要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就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与法理殊为相背。依《合同法》第80条,本条关于合同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2.本条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不得牟利”的规定,也深刻反映出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时代的印痕,于今日已不合时宜,实际上也已成废文。
5.
[重点法条]
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94条。
[意思分解]
1.依债的发生的原因不同,债可作如下分类(以下分类也构成债的体系)
意定之债:合同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债侵权之债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其他
不当得利即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原因之一种,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是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这是不当得利理论的难点)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重点注意第(1)、(3)种类型,许多考生对此很陌生。
4.不当得利的效力(这是不当得利理论的核心,也是律考重点)
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不要混淆]
特别注意《民通意见》第94条,遗失物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其性质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故由此引起的诉讼按侵权之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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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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