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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复习指导:《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
来源:优易学  2011-11-15 18:55: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3.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作为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十分重要。我国法未明确确认该制度,但司法实践一直是承认该制度的,《民通意见》第89条也间接涉及到了该制度,历届律考试题也多有相关考查。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限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换方式而有偿取得财产;
(4)不法处分人占有财产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
特别注意要件之四,依此,不法处分人处分盗脏物、拾得物、漂流物、遗失的失散动物等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表现在:
(1)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并不得向受让人追回财产;
(2)不法处分人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权利人,并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
4.共有财产的分割
分割方式包括三种: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注意《民通意见》第91条,共有财产为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折价处理。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财产共有关系的新形式,是以下各项权利的结合:
(1)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3)基地使用权;
(4)成员权。
[不要混淆]
共同共有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于按份共有: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此要求;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共同共有财产不得分割,按份共有人随时可提出分出或转让自己份额的要求;
(4)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得财产的,若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换言之,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及于共有财产分割之后的原共有财产转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及于分出或转让共有财产份额当时(《民通意见》第92条);
(5)共有财产性质不清,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时,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民通意见》第88条)。
第80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81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82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95、96、120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
[意思分解]
1.在民法上,通常将他物权分作两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特权。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中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体系自有特色。
2.以上几个条文确认了我国以下几类用益物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第80条第1款);
(2)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第81条第1款);
(3)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4)采矿权(第81条第2款);
(5)房屋典权(《民通意见》第120条);
(6)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第83条);
(7)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
以上七类用益物权,构成我国法上完整的用益物权体系。律考复习中应注意掌握的有:
(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可参见《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论述,注意现行法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范围早已超出了《民通》第80条第1款所限定的“全民单位”与“集体单位”。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可分为: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草原使用权、国有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属于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极其重要性,习惯上将其单列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人义务:①管理、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②不得对国有自然资源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关于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应注意:①客体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②不是依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授权而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民事合同)的方式确立的;③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可以转让、转让承包合同,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转让、转包行为无效(《民通意见》第95条)。
(4)关于采矿权,应注意:①矿产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2条);②采矿权不是由企业和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取得的,而是依严格的行政程序取得的(《矿产资源法》第3条);③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矿产资源法》第3条)。
(5)房屋典权是我国民法上传统的、独特的用益物权,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人的权利有:①占有、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②转典权;③优先购买权(留买权),但不得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典人的权利:①对出典房屋的所有权;②对出典房屋的处分权(转让权);③对出典房屋设立抵押权;④回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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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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