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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复习指导:《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
来源:优易学  2011-11-15 18:55: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48条;《民通意见》第83条。
[意思分解]
关于无权代理的内容及效力,读者可参与《合同法》第47、48条的“意思分解”,此处不赘述。这里我们重点提请诸位注意以
[不要混淆]
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表明本人的沉默具有积极法律意义;《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表明本人的沉默具有否定性法律意义。二者截然相反,不可混淆。

[重点法条]
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400条;《民通意见》第80、81条。
[意思分解]
复代理制度为律考一大难点,应予准确掌握(复习本条内容时可参考《合同法》第400条的“意思分解”)。
1.复代理又称再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其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解任权和发出指示权。
(3)复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
复代理须具备如下条件始能成立: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2)须事先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或事后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在“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而选任复代理人的,也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何为“紧急情况”,可参见《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
[不要混淆]
1.注意《民通意见》第81条,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致第三人损失的责任承担:
(1)第三人可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2)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委托代理人追偿;
(3)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与委托代理人一起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注意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当然地享有复任权,而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无复任权。

[重点法条]
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86、87、93、94条。
[意思分解]
有关所有权的基本理论背景,考生应掌握:
1.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其区别在于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正因为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以它具有物权的基本效力和特征。
(2)所有权是绝对权。即所有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所有权是支配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排他性首先表现在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主义,其次表现在排斥他人干涉。
(4)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这也是物权的共同特征。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
二,同一物之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5)所有权的客体仅限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6)所有权具有永恒性,无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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