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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辅导讲义: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
来源:优易学  2011-6-30 14:38: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1、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Privatrechtsverhältnis)。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Recht)是法律所赋予的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通常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中包含了一系列权利,但特殊情形下,也只包含一个权利。
  单纯的期待不是权利,它仅仅是取得权利的机会,而是否能取得权利是不确定的,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子女对父母财产未来的继承权,在父母死亡前,仅仅是单纯的期待,因为尚不知道子女在父母死亡时是否仍然生存,所以这种期待是无法得到保护的。
  与单纯的期待不同,期待权(Anwartschaftsrecht)则是一种权利。期待权这一概念,在德国虽然提出很早,但是其性质却存在着长期的争论,众说纷纭,以致20世纪70年代时,中华民国有学者悲叹“对其作一确定之界说,恐难周全,最好的方法系观察判例学说上所承认各类型期待权之性质,分析席共同特征”。尽管期待权的性质存在争论,但学者皆认为,期待权实际上就是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的法律地位,争论主要在于它与单纯的期待之间的界限问题。进入21世纪之时,德国学界终于就期待权的性质达成了共识,目前通说认为,期待权是指取得权利的一部分要件已经具备,而权利让与人已经不能阻止受让人取得权利的一种法律地位;由此可见,期待权的特点是:(1)通过处分行为继受取得某一权利,也就是说负担行为不可能创设期待权;(2)取的权利的部分要件具备;(3)权利让与人已经不能阻止权利取得,因为假如权利让与人仍可阻止权利取得的话,那么实际上就是说权利人仍保留着权利的全部内容,而受让人的期待地位不能被视为权利。而实务中最常见的期待权有两类: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所取得的权利;不动产物权移转,已经申请登记而尚未登记完成时受让人的权利。对于期待权的处分及其保护,应当适用所对应的完整权利的相应规定。
  除权利之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还包含了义务(Pflicht)。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很多情形下,义务与权利是相对的,例如债务对应着债权,物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对应着物权;但是,还有一些义务,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公法中这类义务非常多,例如遵守道路的速度限制的义务,不存在与之对应的权利;在私法中,这类义务是非常少见的,德国法上规定遗托是一个例子。
  与义务相似的是不真正义务,也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但是未实施相应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例如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则适用与有过错的规定,减少其赔偿请求范围。
  2、权利
  1)概述
  关于权利的定义,存在意思说和利益说的对立,而目前的通说则是折衷说,即权利是法律所授予的满足利益的意思支配力(Willensmacht)。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由法律规定产生;(2)存在权利人;(3)是一种的意思支配力;(4)权利具有满足人的利益的属性,权利不限于仅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但不具有满足利益属性而专门损害他人的,属于权利滥用,而不是权利的内容。
  2)权利的分类
  从内容来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人格权(Persönlichkeitsrecht)是指作为人所享有的,专属的权利;很多学者以为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人格权支配的显然不是权利人自己的人身;其次,很多人主张人格权支配的是人格利益,这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满足利益本来就是权利的属性,而不是权利支配的对象;若照这样推论下去,物权支配的是物的利益,债权支配的是债务人行为的利益等等,所有的权利都是支配权,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人格权是一种与支配权不同的权利,它没有相应的客体。除此之外,我国学者还常提到“身份权”的概念,它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和配偶权,也把它视为支配权;但是,将“身份权”视为支配权是父权和夫权制度下的产物,与自由平等的理念格格不入,而所谓“身份权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如上所述,同样是荒谬的;实际上,身份权不是权利,而是一种资格,这与代理权是类似的;虽然第三人侵害身份利益,可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侵权行为并不以侵害权利为构成要件,所以,提出“身份权”这一概念的意义不大,假如将身份权视为一种对第三人的权利的话,那么,它与人格权相似,也是一种独立的类型,不属于支配权。
  支配权(Herrschaftsrecht)是直接支配客体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等。物权支配的是物,而知识产权支配的则是无形财产(Immaterialgüter),或称智力成果(geistige Schöpfung)。然而,虽然著作权和专利权可以认为是对智力成果的支配,但是商标权所支配客体是商品或服务的声誉,这是社会观念所产生的,使用中文“智力成果”难以涵盖;尽管德语geistige Schöpfung可以译成“智力成果”,但实际上它的含义比智力成果要广,可以将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在内,对这个词组,译成“精神创造物”可能更加准确;因此,抛弃智力成果一词,使用“无形财产”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更加合适。
  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当中最重要的是债权,而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在其性质范围内,都可以适用债权的规定。
  形成权是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变动与他人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的重要特点是,它没有对应的义务,因此也不可能被侵害。通常情形下,形成权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但是,对于某些形成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具有特别重要的利益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这类形成权应当通过诉讼行使,也就是提起“形成之诉”,例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形成权;我国法律还规定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行使,如上所述,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撤销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此并不具有特别重要的利益,也不涉及公共利益。
  抗辩权请求权的义务人阻止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方法是对相对人表示拒绝(Verweigung),这是准法律行为。关于抗辩权,下面还会谈到。
  根据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任何其他人都是义务人的权利;相对人是指有特定的义务人的权利。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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