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同时履行、不安抗辩发生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还问题;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灭失,有偿保管之保管人负过失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无偿合同(如,借用合同)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有名合同规范;无名合同因当事人意思不完备出现纠纷时,应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条款处理;
5.涉他合同
6.格式合同:工商局提供的合同文本不属于格式合同,属于合同范本;
①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②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③非格式条款之优先效力。
④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例如,保险单,运输合同说明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7.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合同纠纷,现在能否用合同法解释?
一般,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例外:
有关合同效力的纠纷:订立在合同法实施之前,纠纷在之后,直接适用合同法;
履行纠纷:履行在合同法实施之后,或延续到合同法实施之后,发生纠纷,则适用合同法;
其他纠纷直接适用当时法律规定;
再审案件:仍然依据当时的法律,不能直接依据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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