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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债权人的撤销权讲解
来源:优易学  2011-6-18 23:35:4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民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
(一).客观要件:
A、须有债务人的行为:放弃(延展)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且受让人或出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B、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清偿资力减少,如减少积极财产,增加消极财产);
C、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二).主观要件:
有偿行为场合,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有恶意为要件。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让人知情为要件。
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于是法律首先保护受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为债权人撤销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此时,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为诉讼中第三人)
2.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务人和受益人从行为开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选受偿之权。行使撤销权的一切费用,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适当分担)。
其他债权人的效力:撤销行为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例:甲代表群债权人(A,B,C)之一,甲借乙200万,乙有房,值600万,乙与妻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包括债权债务分担,房给妻并登记,乙一无所有,问:
1.  此案中,债权人甲能否行使撤销权?撤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产权为乙和丙,甲则可拍卖该房,以所得价款一半清偿;
2.  对离婚协议效力如何?离婚协议不能撤销;
3.  丙欠很多人的债,乙为孝子,继承债务,此时对甲的债权影响,甲不能请求撤销继承,只能依债权平等性处理;
4.  注意:撤销之后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将财产划到甲账上;
5.  A,B,C可依次共同在财产未划到甲帐户上之前行使撤销权(执行之前),执行之后不能起诉甲。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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