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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借款合同讲解
来源:优易学  2011-6-18 23:34:3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行为本身是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数量履行合同(给100万,只给90万),而且违返金融法规,此时可否追究未实借100万的违约责任?可以。)。
2.支付利息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一种说法,损害银行的利益,原先预定的利息损失;另一种说法,没有损失,可以在不同的人处放货;我国是加速资金流转的政策,此时银行负有接受提前还款的义务)。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商业借款属于诺成性合同。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7.利息限制: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不得计算复利,否则违法部分无效。
合同对借款用约定用途的,不得擅自变更借款用途,违反此义务的,货款人有合同的终止权或解除权。
例1:甲借乙钱,未约定还款日期,一年后甲要求乙三个月内还款,三个月后未还,又拖了半年才还,就最后半年而言,甲可主张这半年的利息。
例2:甲借乙钱,明确约定了两年的还款期限,但过了两年零三个月乙才还钱,甲可主张后三个月的利息。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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