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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试题经典案例(六十六)
来源:优易学  2011-5-7 22:00:1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案情】
被告人:魏某,男,20岁,汉族,河北省藁城市增村镇大慈邑村人,农民,住大慈邑村。
1998年6月7日晚,被告人魏某与赵军方、梁兴雷与贾顺利共开两辆货车往南皮县拉沙子,沿沧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武强县境内时,被告人魏某以在其前面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山西货车靠了其汽车为借口,追逐该车。待山西货车停靠路边后,魏某将车超过并停在该车的前面,故意找茬,殴打该货车上司机等人并索要钱款未成,抢走汽车钥匙和放在工具箱内装有营运证、行驶证等手续的黑色皮包一个,然后驾车离去。案发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9月14日以魏某犯抢劫罪向武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属于一般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纠缠、欺压外省车辆,殴打司机和乘车人,并抢走汽车钥匙和皮包,逞强施威,严重扰乱了公路交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定性欠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予采纳;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寻衅滋事的行为不够恶劣,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于1998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魏某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犯罪的目的。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寻衅滋事罪的目的则不然。
纵观全案,魏某被羁押后第一次讯问时就承认自己去山西省跑车时经常挨打、受气,在本地碰上山西车后,就想法打他们出出气。当魏某等四人开车行至武强县境内时,魏就以在其前面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山西货车靠了自己的汽车为借口,故意上前找茬,打人、要钱(未要成),后又拨车上的钥匙,拿走了工具箱内装有行车手续的黑色皮包。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出气、打事,是出于一种报复的动机,没有抢劫罪所必须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抢劫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根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4位受害人的陈述,不能证明魏某有抢劫的直接故意,也不能证明魏某具有抢劫的目的。
二是侵犯的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从被告人魏某的行为看,确有以暴力胁迫的方法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黑色皮包的事实,这与抢劫罪中的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要求是相符的。但是将被告人的整个行为联系起来分析,就可以发现被告人魏某将车超过并停在被害人驾驶的货车前面,故意找茬,随后殴打该车上的司机等人,并索要钱款,抢走汽车钥匙和工具箱内装有行车手续的黑色皮包,是一种恃强逞能、耍威风,报复山西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因为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时,在被害人未给的情形下,被告人没有进一步威胁被害人交出钱财;工具箱内黑色皮包里装的是行车手续,并非钱财。被告人抢走行车手续,拔走汽车钥匙,然后扬长而去,也正是不让该车行走达到报复目的的具体表现。所以其侵犯的客体不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被告人在公路上无事生非,无故追赶、拦截外省运输车辆,随意殴打司机和乘车人,并强拿汽车钥匙和行车手续,造成了恶劣影响,属于情节恶劣。武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某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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