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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试题经典案例(六十七)
来源:优易学  2011-5-7 22:00: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案情】:
被告人邱某,男,39岁,大学本科文化,被捕前系康达物资销售公司经理。
邱某接受汤春林家属的委托,担任汤春林受贿一案的辩护人。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汤春林在法庭上翻供说严占成给他的回扣费,已如数退还给了严占成,拒不承认其先后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受贿事实。根据这一情况,法庭决定休庭,并决定对案件事实做进一步的调查。而被告人邱某得知法院将派人去北城进行调查这一情况后,使事先赶往北城找到证人严占成,把汤春林在法院上翻供的情况及汤的家庭情况告诉了严占成,并说法院将派人来调查,要证人严占成在法院办案人员来调查时,按照汤春林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向法院作证。证人严占成及其妻子陈玉贡说:“我们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事实。”被告人邱某说:“这没关系,最后定案的是法院,现在检察院起不到什么作用。”并要求严占成在关键的时候帮汤一把。不久,被告人邱某与法院办案人员一同再次到北城进行调查。当晚,邱某借外出找朋友为由,一人先到严占成家,告诉严占成说法院办案人员已到,明天就要来找他,要严占成按以前所教他的那样说,并商量好第二天如何带法院办案人员找严占成,然后才离开严家。次日,证人严占成向法院调查人员作证,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现在感到良心上过不去。此后,法院根据这一证言将汤春林受贿案退回给检察院。检察院组织办案人员再次对已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及汤春林的供述进行核实,发现严占成的证词有很多疑点,决定进一步找证人严占成调查核实。通过检察院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严占成如实交待了邱某前后两次找他要了作伪证的事实。

【问题】:
(1)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请说明理由。
(2)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请说明理由。
(3)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请说明理由。
(4)严占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案】:
(1)邱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因为包庇罪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提供虚假证明;一种是消灭罪迹或者是掩盖、毁灭罪证。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是以行为人掌握犯罪分子一定的犯罪真实情况为前提。被告人邱某在接受委托之前,并未掌握汤春林受贿罪的事实,也未向司法机关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因此也谈不上提供虚假证明。而且,邱某也没有实施消灭罪迹或者掩盖、毁灭罪证的行为。邱某实施的行为是教唆证人严占成改变原有的证词,从而为汤春林开脱罪责。这一行为的特征与包庇行为的特征完全不符,因而不构成包庇罪。
(2)被告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因为伪证罪的主体要求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邱某作为辩护人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构成。
(3)被告人邱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因为邱某作为辩护人,引诱证人严占成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已经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4)严占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因为严占成作为证人对事关汤春林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已经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

【解析】:
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由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有助于犯罪分子得以继续犯罪和抗拒司法机关的查处创造有利条件。②客观方面具有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所谓包庇,既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也包括消灭罪迹与掩盖、毁灭罪证。③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妨害作证。
妨害作证罪,是指辩护人、刑事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因采取暴力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法》第305——307条、第310条。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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