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汉奸罪:破坏抗战为目的的行为。
③破坏坚壁财物罪:也叫空室清野财物,敌后根据地特有。
④死刑:只对汉奸、盗匪、敌特、破坏边区的反革命首要分子适用。
⑤发动群众,制定“锄奸公约”,在锄奸剿匪中不放过一个特务,不错办一个好人。
12.解放战争政权刑事立法:
①刑法原则:明确规定“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方针。
②战争罪: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战犯必须抓获归案,依法严惩。若能真心悔改、确有表现,不论任何人,都予以宽大处理。
③刑罚制度:创设“管制”、广泛应用缓刑、假释制度。
※司法制度:
1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制度:
①中央实行“分立制”:司法审判(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司法人民委员部)。
②地方实行“合一制”:地方各级裁判部实行审判与行政。
③检察机关:采取“审检合一制”,附设于审判机关内部。
14.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
①县司法处—→高等法院分庭—→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边区高等法院。
②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解释法令、受理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受理死刑复核案件。
15.人民调解制度:
①第一次国内革命工农运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战争中。
发端—→以法律形式规定于政府组织条例中—→得到普遍发展。
②调解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③调解意义:1)便于解决民间矛盾,增进和睦团结,利于抗战解放事业2)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纷争3)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处理重大案件,提高办案质量4)为解放战争和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历史经验5)人民司法一大特色。责任编辑:sealion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