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考试

2010年《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2)
来源:优易学  2011-11-27 11:03:0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十五、北洋政府:

制宪活动: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天

坛宪草续议—→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段记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第一部宪法草案,沿袭了《临时约法》大部分制度。

①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体现国民党企图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

②国会委员会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决议,加强对总统权利制约。

  ③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任1次。

2.《中华民国约法》: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①确立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

②取消《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设立没有实权的“立法院”。

③为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为了平衡军阀间的关系。

4.《暂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上稍加删除而成,篇章体例与《大清新刑律》无改变。

5.《暂行刑律补充条例》:补充某些犯罪条款,加重量刑幅度,恢复已删除的封建条款。

61915《刑法修正案》在《暂行新刑律》基础上,将《暂行刑律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但尚未决议公布。

7.司法机构:

①审判机关(4级):(中央)大理院—→(省)高等审判厅—→(市)地方审判厅—→(县)初级审判厅、知事兼理司法。

②检察机关(4级):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③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终审制”,但实际上不可能得到贯彻落实。

十六、南京国民政府:

1.《训政纲领》:1)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2)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党代表大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3)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变为政府直接领导机关4)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实质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利用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4)罗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未付诸议决,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4.《中华民国宪法》:1)实质人民无权、独夫集权2)政治体制不伦不类3)实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4

[1] [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资讯快报
试题排行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