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宪法性文件: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①苏维埃国家性质:工人、农民民主专政。
②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
③苏维埃国家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条约。
2.抗日民主政权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继承发扬苏区法制传统,建立切实国情的抗日民主政权,标志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形成。
3.《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前期纲领具有“革命三民主义”的特色。
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保障人权等内容。
①地主减租、农民交租、改善工人生活。
②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
③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经济。
④普及免费义务教育。
5.《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
①确立边区、县、乡的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
②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参议会过渡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基础。
※土地立法:
6.《井冈山土地法》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3)禁止土地买卖。
7.《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
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
①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规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②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
9.《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颁布。
①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土改原则: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刑事立法:
10.工农民主政权刑事立法: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代表性法规。
①反革命罪:危害苏维埃政府和革命利益、意图保持包袱地主资产阶级发动统治。
②浪费罪: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③罚金:多作为独立刑适用,对犯罪分子科处罚金。
11.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1942年《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为显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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