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太平天国立法:
1.《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法律文件,立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了“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制度,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2.《资政新篇》1859年干王洪仁玵提交,一个统筹全局的治国方案,是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
十四、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制度为蓝本,确立总统共和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但对人民的权利没有任何反映。
①《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至“中华民国宪法”产生之日为止,增设临时副总统,把原来的5个部增至9个部。
②政体结构:
立法权:参议院行使,由各省都督府委派3名参议员组成。
行政权: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行使行政权力。
司法权:临时中央裁判所,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成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中央裁判所—→最高法院。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规定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
①《临时约法》经参议院3读通过,两次起草会议都决定了政体为“总统制”,但后来为防止袁世凯篡权,最终决定实行“责任内阁制”。
②《临时约法》内容: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中华民国合法性,并宣告
政体结构:1)立法权:参议院2)行政权:总统、副总统、国务院3)司法权:法院。
体现了一般民主自由原则、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在条款上对袁世凯加以限制与防范。
③历史意义:肯定辛亥革命成果,彻底否定封建君主专制,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树立“民主、共和”的形象。
3.进行社会教育,明令各省筹办“共和宣讲社”,宣传革新事实,国民的权利义务、尚武、
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
4.审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则(伍廷芳曾试用)。责任编辑:sealion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