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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1)
来源:优易学  2011-11-27 11:02:4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十三、太平天国立法:

1.《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法律文件,立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了“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制度,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2.《资政新篇》1859年干王洪仁玵提交,一个统筹全局的治国方案,是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

十四、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制度为蓝本,确立总统共和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但对人民的权利没有任何反映。

①《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至“中华民国宪法”产生之日为止,增设临时副总统,把原来的5个部增至9个部。

②政体结构:

  立法权:参议院行使,由各省都督府委派3名参议员组成。

  行政权: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行使行政权力。

  司法权:临时中央裁判所,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成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中央裁判所—→最高法院。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规定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

①《临时约法》经参议院3读通过,两次起草会议都决定了政体为“总统制”,但后来为防止袁世凯篡权,最终决定实行“责任内阁制”。

②《临时约法》内容: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中华民国合法性,并宣告封建君主制度的死刑。

政体结构:1)立法权:参议院2)行政权:总统、副总统、国务院3)司法权:法院。

体现了一般民主自由原则、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在条款上对袁世凯加以限制与防范。

  ③历史意义:肯定辛亥革命成果,彻底否定封建君主专制,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树立“民主、共和”的形象。

3.进行社会教育,明令各省筹办“共和宣讲社”,宣传革新事实,国民的权利义务、尚武、

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

4.审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则(伍廷芳曾试用)。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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