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清末修律:1900年以后清政府的法律改革活动,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1.“预备立宪”:清政府用“宪政”作幌子,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朝的专制统治的政治欺骗活动。
①“预备立宪”两方面:1)设立咨议局、资政院2)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②1909咨议局:地方咨询机关,并非真正民意机构,只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品。
③1910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实际是皇室直接控制的御用机关,并非资产阶级议会性质。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分为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①《钦定宪法大纲》特点: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②《钦定宪法大纲》实质:给
3.《十九信条》:1911年颁布,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①《十九信条》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
4.《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在《大清律例》基础上删定而成。
①内容变化:1)律名—→刑律2)取消《大清律例》中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5)增加一些新罪名。
5.《大清新刑律》:1911年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专门刑法典,并未正式施行。
①内容变化:
法典体系——将法典分为总则、分则
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办法、采用“缓刑、假释、正当防卫”
②《大清新刑律》对传统旧律没有作“实质性”修改,依然保持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传统。
6.司法机关变化:
①刑部—→法部: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使行政与司法分立。
②按察使司→提法使司:地方司法行政、司法监督。
③大理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审判机关: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地方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
7.诉讼制度变化:1)诉讼程序实行“4级3审制”2)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3)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4)改良监狱、狱政管理制度。
8.司法特权制度:
①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与税则》、《虎门条约》。
②“观审”制度:涉及诉讼案中依“被告主义”原则,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烟台条约》后,即使外国人是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
③“公审公廨”:1864年与英美法在上海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责任编辑:sealion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