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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0)
来源:优易学  2011-11-27 11:02: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十二、清末修律:1900年以后清政府的法律改革活动,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1.“预备立宪”:清政府用“宪政”作幌子,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朝的专制统治的政治欺骗活动。

①“预备立宪”两方面:1)设立咨议局、资政院2)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1909咨议局:地方咨询机关,并非真正民意机构,只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品。

1910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实际是皇室直接控制的御用机关,并非资产阶级议会性质。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分为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①《钦定宪法大纲》特点: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②《钦定宪法大纲》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3.《十九信条》:1911年颁布,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①《十九信条》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

4.《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在《大清律例》基础上删定而成。

①内容变化:1)律名—→刑律2)取消《大清律例》中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5)增加一些新罪名。

5.《大清新刑律》:1911年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专门刑法典,并未正式施行。

①内容变化:

抛弃“诸法合体”形式,将罪名、刑罚等作为法典唯一内容

法典体系——将法典分为总则、分则

《大清新刑律》  新的刑罚制度  主刑——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原则、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删除“比附制度”、取消“八议”制

                              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办法、采用“缓刑、假释、正当防卫”

②《大清新刑律》对传统旧律没有作“实质性”修改,依然保持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传统。

6.司法机关变化:

①刑部—→法部: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使行政与司法分立。

②按察使司→提法使司:地方司法行政、司法监督。

③大理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审判机关: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地方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

7.诉讼制度变化:1)诉讼程序实行“43审制”2)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3)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4)改良监狱、狱政管理制度。

8.司法特权制度:

①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与税则》、《虎门条约》。

②“观审”制度:涉及诉讼案中依“被告主义”原则,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烟台条约》后,即使外国人是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

③“公审公廨”:1864年与英美法在上海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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