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清朝:
1.有关法典:
①清朝顺治帝颁布的《大清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②《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极少修订,后世只是对“律例”予以增修。
③《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后世只是对“则例”予以增修。
则例:清朝的行政法规,自“康熙”开始制定。
④理藩院作为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
方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2.民事法律制度:
①土地往往由原佃户佃耕,但法律明确规定旗地、旗房不得出典出卖给一般平民。
③乾隆年间,要求契约明确区分典、卖,且典契不必再纳赋税,约定典期超过10年即可认为卖契,要纳契税。
3.有关刑罚:
①清朝针对除凌迟外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侯。
②清朝对于伦理性犯罪和风化犯罪,常附设“枷号”。
③清朝初年的“文字狱”以打击启蒙民主思潮、反清民族意识为中心,往往按“大逆”重罪比附定案,牵连很广,处罚很重。
4.司法制度:
①刑部:主审案件,扩充为17清吏司,下设督捕司、秋审处、修订法律馆。
②刑部职能:1)审理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2)处理地方上诉案、秋审事宜3)审理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交大理寺复核4)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5)司法行政、律例修订事宜。
③九卿会审:全国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
④秋审: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绞监候和斩监候,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由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官员会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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