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元朝:
1.有关法典:
①《至元新格》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②《大元通制》·20篇:在体例上模仿唐、宋,分为制诏、别类、条格、断例,较全面反映元朝法制基本概况。
③《元典章》:地方政府对至元—→英宗的圣旨条例的汇编,系统保存了元朝的法律内容。
2.民事法律制度:
①对于各种杀人罪,要向罪犯征“烧埋银”给苦主,一般是白银50两;但损害赔偿之债的
债务担保可以采用“役身折酬”的方式。
②元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明清时期虽然也要求有婚书,但不是法定必备的形式要件。
③元朝规定:离婚妇女、寡妇若再婚,要丧失自己的嫁妆、也不得取得夫家的任何财产。
3.刑罚适用原则:
①元朝僧侣即便犯奸盗,诈伪等罪,有司也不得审问,须报宣政院审理。
②居民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4.司法制度:
①刑部设立:主持审判,但不得审理蒙古贵族王公的案件。
②大宗正府:专门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也无权干涉。
③宣政院: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藩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
十、明朝:
1.有关法典:
①《大明律》:1)名例 + 六部的格局2)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3)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②《大诰》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③编例: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可上升为与《大明律》及《大诰》相同的司法依据,例更具有灵活性。
明孝宗的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的法律,尔后出现律、例并行的局面。
万历年间,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大明集解附例》,开始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撰先例。
④《明会典》是模仿《唐会典》制作的,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流传至今。
2民事法律制度:
①明清时期,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包括主婚权、教令权(送惩权、惩戒权)。
清朝有“惩送充军”制,即在家长要求下,官府可以把违反教令的子孙发配充军。
②家长的主婚权在唐朝就有所规定,但在明清时期才在法律上得以确定,若婚姻本身违法,被追究的是家长。
③独子承祧: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
3.刑事立法:
①廷杖制度:皇帝下令,司礼监监礼,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②“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明律加重了政治性犯罪的处罚,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4.司法制度:
①刑部:主审案件,由原来的4个司扩充为13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
②三法司: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③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国官吏的违法犯罪,
都察院内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
④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⑤厂卫干预司法:明太祖下令锦衣卫负责刑狱、逮捕,其中北镇抚司专理诏狱。
宦官特务机构:明成祖(西厂)—→明宪宗(东厂)—→明武宗(内行厂)。
⑥九卿圆审: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联合审判,最后报请皇帝裁决。
⑦三司会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⑧会审制度比较:
|
审判官员 |
审判对象 |
审判日期地点 |
秋审 |
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 内阁大学士等 |
全国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 |
秋8月,天安门金水桥 |
朝审 |
与秋审相似 |
刑部重案、京师附近斩监侯、绞监侯 |
每年霜降后10日 |
热审 |
大理寺官、各道卿史、刑部承办司 |
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
小满后10日~立秋前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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