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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8)
来源:优易学  2011-11-27 11:01:2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九、元朝:

1.有关法典:

①《至元新格》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②《大元通制》·20篇:在体例上模仿唐、宋,分为制诏、别类、条格、断例,较全面反映元朝法制基本概况。

  ③《元典章》:地方政府对至元—→英宗的圣旨条例的汇编,系统保存了元朝的法律内容。

2.民事法律制度:

①对于各种杀人罪,要向罪犯征“烧埋银”给苦主,一般是白银50两;但损害赔偿之债的

债务担保可以采用“役身折酬”的方式。

  ②元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明清时期虽然也要求有婚书,但不是法定必备的形式要件。

  ③元朝规定:离婚妇女、寡妇若再婚,要丧失自己的嫁妆、也不得取得夫家的任何财产。

3.刑罚适用原则:

①元朝僧侣即便犯奸盗,诈伪等罪,有司也不得审问,须报宣政院审理。

②居民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4.司法制度:

①刑部设立:主持审判,但不得审理蒙古贵族王公的案件。

②大宗正府:专门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也无权干涉。

  ③宣政院: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藩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

十、明朝:

1.有关法典:

①《大明律》:1)名例 六部的格局2)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3)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②《大诰》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③编例: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可上升为与《大明律》及《大诰》相同的司法依据,例更具有灵活性。

    明孝宗的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的法律,尔后出现律、例并行的局面。

    万历年间,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大明集解附例》,开始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撰先例。

  ④《明会典》是模仿《唐会典》制作的,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流传至今。

2民事法律制度:

  ①明清时期,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包括主婚权、教令权(送惩权、惩戒权)。

    清朝有“惩送充军”制,即在家长要求下,官府可以把违反教令的子孙发配充军。

  ②家长的主婚权在唐朝就有所规定,但在明清时期才在法律上得以确定,若婚姻本身违法,被追究的是家长。

  ③独子承祧: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

3.刑事立法:

①廷杖制度:皇帝下令,司礼监监礼,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②“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明律加重了政治性犯罪的处罚,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4.司法制度:

①刑部:主审案件,由原来的4个司扩充为13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

②三法司: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③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国官吏的违法犯罪,

都察院内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

  ④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⑤厂卫干预司法:明太祖下令锦衣卫负责刑狱、逮捕,其中北镇抚司专理诏狱。

    宦官特务机构:明成祖(西厂)—→明宪宗(东厂)—→明武宗(内行厂)。

⑥九卿圆审: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联合审判,最后报请皇帝裁决。

  ⑦三司会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⑧会审制度比较:

 

审判官员

审判对象

审判日期地点

秋审

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

内阁大学士等

全国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

8月,天安门金水桥

朝审

与秋审相似

刑部重案、京师附近斩监侯、绞监侯

每年霜降后10

热审

大理寺官、各道卿史、刑部承办司

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小满后10日~立秋前1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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